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设立了煤炭价格的合理运行区间,并提出要积极完善煤、电价格传导机制。此次通知的出台,被视为是在总结2021年下半年煤炭价格非理性暴涨的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有力举措。2021年全球主要经济体都面临着不同程度上的能源电力短缺的困扰,相较于欧美等国家应对能源危机后飞涨的能源价格和物价指数,中国政府则有效化解了此次全球能源供需矛盾引发的能源价格上涨危机,并逐渐探索出行之有效的煤炭保供稳价的长效机制。
此次通知的一大亮点,便是基于煤炭市场价格运行规律和市场供求现状,明确提出煤炭价格的合理运行区间,即“近期阶段秦皇岛港下水煤(5500千卡)中长期交易价格每吨570~770元(含税)较为合理”。关于具体煤炭价格区间的确定,相较于此前几年长期基本上稳定在600元/吨以内的煤炭价格,通知提出的价格区间明显高出一些。这主要是由于当前国际大宗能源商品价格飙升所致,布伦特原油价格已经突破100美元,天然气价格也经历了暴涨,至今仍处于价格高位。而煤炭与石油、天然气同为大宗商品,且可以互为替代,因此短期内煤炭价格想要重回低位并不现实。因此煤炭价格区间反映了现实,具有合理性。
笔者认为,此次煤炭价格合理运行区间的设立是市场配置资源与政府调节作用的结合。众所周知,煤炭价格大幅度波动(上涨和下跌)均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煤炭价格过度上涨,会大幅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和人民生活成本,还可能出现和去年一样的电力短缺,进而出现“市场失灵”现象,引发社会各界对能源安全和能源转型的普遍担忧。煤炭价格过度下跌,会给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压力,煤炭是中国的主要能源,不利于发挥煤炭的兜底保障作用,影响能源的安全稳定供应。设立煤炭价格的合理运行区间,一方面,可以为市场提供价格预期,有效打击炒作煤价的投机行为。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煤炭企业的稳定收益,推动煤炭企业高效生产运行,保障国家能源供应安全。需要明确的是,煤炭价格合理区间的设立并非等同政府定价,而是燃料价格围绕供需基本面波动以反映市场供需。政府通过煤炭价格调控手段引导煤炭价格在合理区间内波动,可以有效弥补市场机制运行的缺陷,由于中国煤炭和煤电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可以更好地实现煤炭价格市场化,避免“市场失灵”现象。当然,这一煤炭价格区间的设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未来还需要根据煤炭生产成本和其他能源价格的变化,以及煤炭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动态调整。
此外,通知里也有较大篇幅格外强调了完善煤、电价格传导机制的重要性,“鼓励在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中合理设置上网电价与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挂钩的条款”。煤电矛盾是中国能源体制改革中的“老大难”问题。由于火电厂生产侧最大的经营成本来源于燃煤,所以煤炭价格一旦上涨过快,火电厂电煤库存就会持续走低,进而影响到电力的安全稳定供应。2021年下半年全国多地出现“拉闸限电”现象,并采取行政政策对企业进行强制性限产停工以限制电力消费,其主要原因就是电煤价格飞速上涨引起电力供应紧张。在电价与煤价处于倒挂状态的背景下,高额的煤价使得火电厂发电积极性弱,发电出力不足,整体电力供应就会处于偏紧状态。当前,煤电产业链上存在着价格信号不对称传递的问题,煤电企业对煤价和电价的影响力都偏弱,在煤价博弈方面处在天然劣势,在高煤价时候煤电企业受“高市场煤、低市场电”价格的“两头挤压”而大面积亏损,经营面临两难。
在此背景下,如何推动煤、电产业链上下游价格的有效传导,便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此次通知的出台显然切中了煤电矛盾的核心之处,即煤、电上下游价格传导机制的完善,其核心在于煤炭和电力都位于合理的价格区间,而推动一个相对稳定的煤炭价格,则是通知的关键所在。目前,燃煤发电已经由执行目录电价转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电价机制,而此次通知又将煤炭从市场化交易转为设立价格合理运行区间,这无疑是提升了煤价与电价的衔接空间。目前燃煤发电企业可以在基准价上下浮动不超过20%,高耗能不限价,加之煤炭这一主要燃料成本实现价格锁定,则煤与电价格之间将可以比较顺畅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有效传导。值得注意的是,这与此前政府出台的“煤电联动”政策有比较大的差异,“煤电联动”政策更多的是基于传统政策定价的框架实行,而此次提出的完善煤、电价格传导机制更加强调了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资源配置和价格发现作用,是改革的一个亮点。随着通知的逐步贯彻落实,将有助于建立健全煤炭价格与电力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减少煤炭和电力两大市场的改革和管理成本,进而降低能源转型成本和提高能源转型效率。
此次政府明确释放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信号,将有利于整体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首先,形成了市场对于煤炭价格的稳定预期,可以有效防范投机资本的恶意炒作行为。目前秦皇岛5500千卡动力煤港口平仓价约1080元/吨,预计未来煤价将逐步回落至合理的价格区间内。其次,为煤炭生产和煤炭发电企业形成稳定的盈利预期,提升煤炭及煤电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可以更好地发挥煤炭的“压舱石”和“稳定器”作用,保障能源的安全稳定供应。最后,形成煤电价格的稳定预期,电力价格攸关中国制造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煤炭价格的回落将通过产业链传导至电力行业,进而降低下游企业的能源生产成本,促进整体经济高质量平稳运行。
然而,在此机制上签署的购煤合同属于中长期合同,如果真正能够执行的话,将可能比较好地稳定煤价,煤价将会在相对合理的区间波动,这样对用煤用电企业都好,也给市场一个比较合理的预期。但现实中合同能否执行到位是关键。按照过往的经验,中长期合同有过难以执行的例子,特别当现货煤炭价格大涨时。因此,一个很好的政策还需要可以执行到位,因此政府如何监管和约束也是核心问题。
作者:林伯强,嘉庚创新实验室研究员,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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