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政办发〔2022〕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鲁政办字〔2021〕137号)《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鲁人社规〔202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实施细则》。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视察东营重要指示要求,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组织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大力开发城乡公益性岗位,积极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长期失业人员,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力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探索共同富裕有效路径。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12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围绕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分为总体要求、组织实施、资金保障、保障措施四个部分对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提出了要求12月13日,省人社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从岗位属性、开发管理机制、岗位设置和人员待遇、岗位和在岗人员管理等方面,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做了进一步的细化。

到上级文件后,市人社局立即启动《实施细则》起草工作。在征求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和基层干部群众意见建议后,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提出了7章25条具体措施通过完善机制、规范操作,做到安置对象精准、岗位管理精准、资金使用精准

(一)总则。主要对城乡公益性岗位性质、安置重点进行了界定。城乡公益性岗位是指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事务类岗位,由城镇公益性岗位和乡村公益性岗位两类组成,重点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人社部门登记管理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等群体。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农村低收入人口,残联登记管理的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我市公益性岗位安置重点与省规定保持一致。

(二)岗位开发。城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是党委政府的重要政治任务,实行市级统筹,县区(开发区)负总责,乡镇(街道)具体落实,村(社区)日常管理使用县区(开发区)在不低于市下达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岗位数量。城乡公益性岗位一般设置为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社会事业、设施维护、社会治理等五种类型。县区(开发区)可结合实际,统筹岗位开发类型,综合设岗或单独设岗。对人口规模较大的村(社区),乡镇(街道)可采取联合开发、联动管理的方式,按照一岗多人的模式综合设岗。

(三)岗位设置。根据城镇、乡村不同需要,对五类公益性岗位,进行了细化界定。

(四)岗位待遇。城乡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岗位待遇由各县区(开发区)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乡镇(街道)按月发放。乡镇(街道)可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一定奖励。

(五)岗位聘用。乡镇(街道)统筹辖区五类公共事务,科学开发设置岗位,建立备选岗位清单。岗位聘用按照发布公告、组织报名、公开录用、培训上岗的程序组织。如出现空岗情况,乡镇(街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补充

(六)岗位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岗位退出条件,实行在岗人员动态管理。对期满退出人员,做好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对仍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其家庭,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加强档案管理,分级建立工作档案。

(七)附则。明确各部门责任。强化资金保障,将城乡公益性岗位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城镇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按现有资金渠道列支,市级统筹各级各项资金对县区(开发区)予以支持;乡村公益性岗位根据年度开发计划,省级补助20%,市级对市县区分担部分给予25%的补助实施细则2022年2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15日。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科室联系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科长 高峰  联系电话:6378952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政办发〔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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