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9月29日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是全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第一部法规,是对我省交通运输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验的一次总结,是十分有益的立法成果,意义重大。
一、出台背景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五大领域改革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全国人大近年来对地方立法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部署、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是“要把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有效衔接起来,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需要”。鉴此,为解决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过程中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等问题,确保改革成效,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条例》从立项到出台大约经历了一年左右时间,在省人大阶段打破常规程序,只经历两次审议就提交表决通过,从省人大地方性法规立法周期和表决得票率来看,属于立法效率高、赞成率特别高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为纵深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贡献了四川智慧、提供了交通样板,有利于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监管有力、服务优质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人民满意交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四十二条,分为总则、执法规范、执法协作、执法监督、执法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明晰了执法主体职责。《条例》将原先分散在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航务海事、工程质量监督等行业发展机构的执法职能,调整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交通运输领域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为交通运输领域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提供法律依据。同时,《条例》注重保护探索“放管服”新模式的积极性,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下移,规定市县执法机构可向市辖区、乡镇(街道)、园区(开发区)派驻执法人员,将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能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二)规范了执法行为。对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反响强烈的“钓鱼执法”“粗暴执法”“随意执法”等违法执法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了规范,要求制定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做到阳光执法;规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标识,使用统一制定的执法文书,推行执法文书标准化、电子化,促进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三)理顺了执法机制。强调构建交通运输执法协作体系,要求从交通运输内部协作、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多个方面强化协作,推动解决执法能力不足以及部门之间协调衔接不畅等问题,并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协同执法方面提出要求,规定与重庆市建立交通运输领域执法协调机制,从执法标准统一、执法信息共享、执法结果互认等方面加强协作。《条例》明确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时间等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主动担当作为,采取积极应对措施,为防灾减灾、抢险保通、应急救援等提供执法保障。
(四)强化了执法保障。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列入同级预算,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配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办公场所和设施以及执法车辆(船艇)、执法服装、执法装备等。
(五)注重了执法效率。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综合行政执法指挥调度平台等对接联通,逐步推行信息化移动执法,探索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在证据收集、行政执法数据资源分析等方面的运用,推行非现场执法,进一步提高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智能化、智慧化水平。
(六)突出了执法监督。《条例》从行业监督、司法行政监督、人大和政协监督、社会监督等方面构建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监督体系,加强了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阳光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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