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部门领导解读】德州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曹洁清解读《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政策背景

政府性融资担保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是一项创新担保模式,是公共财政职能的延伸,可以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功能作用,促进普惠金融业务扩面、下沉,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力促进就业,推动创业创新,助力财源建设,增强地方经济发展活力,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小微企业和“三农”是吸纳就业、激励创新、带动投资、促进消费的主力军,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当前,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而缺乏信用支持又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主要原因,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有效弥补“市场失灵”。

二、决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5号)。

三、出台目的

为了赶超先进、促进发展,结合调研情况,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出台该意见。政府性融资担保,作为公共财政职能的延伸,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调控和服务作用,有利于改善银企关系、提升小微企业信用水平,改进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对推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改革,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尽快弥补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滞后的短板弱项,有利于为企业解难题、“助企开门红”。

四、重要举措

1.2022年我市将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实施担保费全免。

2.加快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县市区以参股方式入股市融担公司,市融担公司履行相应担保责任;争取更多的县级担保公司纳入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建立市县两级注册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

五、名词解释和政策特点

(一)名词解释

1.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由政府出资、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定的服务对象、为实现政府政策性目标而设立的担保公司,包括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出口信用担保公司、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公司、农业担保公司等。

2.担保代偿:担保代偿是指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义务的一种行为。担保人代偿后取得对被担保人的求偿权,取得对相应反担保抵质押物的处置权。这也称之为代偿赔付。

3.再担保:是指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当担保人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责任时,再担保人将按再担保合同约定比例向担保人提供比例再担保或为担保机构提供一般连带责任担保。双方按约承担相应责任,享有相应权利。再担保是相对于原担保而言,是担保链条的延续,与再保险相似,是再担保人对原担保人信用的增级或信用损失的弥补,也为维护与实现债权人利益起到保障作用。其基本运作模式是原担保人以缴付再担保费为代价将部分担保风险责任转移给再担保人。

4.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政府对银行或担保公司的货款发生损失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意义在于提高银行等金融服务机构的承担风险能力,提高其支持中小企业的能力和意愿;支持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5.小微企业: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小微企业主,以及与前者规模相当的、经其他政府机构登记的非企业经济组织。

6.“三农”:经工商登记的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区域)企业,以及经其他政府机构登记的非企业经济组织;从事农、林、牧、渔业行业及农产品加工、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的企业,以及经其他政府机构登记的非企业经济组织;还包括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7.创业创新市场主体:指从事创业创新的取得人社部门等认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取得农业农村部门等认证的农村“双创”园区(基地)、取得科技部门等认证的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取得工信部门等认证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从事创业创新的科研人员、归国和外籍人才,为创业创新提供支撑的科技园区、“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载体。

8.战略性新兴产业: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7号)明确的5大领域8个产业,40个重点方向下174个子方向、近4000项细分的产品和服务,并以取得各级发改部门立项或认定为准。

(二)政策特点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5号)发布,结合我市特点,进一步细化具体政策,提出符合我市发展实际,切实促进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政策要点。比如:

1.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实行优惠担保费率,政策性担保业务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

2.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对市级担保公司开展的符合条件的业务,划分为代偿率小于1%、1%—3%、3%—5%、5%—8%(含)四档,分别按照担保代偿额的100%、80%、60%、50%补偿;代偿率超出8%的部分不予补偿。

3.建立担保费补贴机制。市财政对市级担保公司开展符合条件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0.5%的融资担保业务,由市财政给予年化担保费率0.5%的担保费补贴。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新增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取消反担保,由市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给予相应降费补助。

4.建立业务奖励机制。对当年新增政府性融资担保额超过年初计划增长比例、增长额(占比各50%)综合评比前3名,且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业务占比不低于80%的县市区,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业务奖励。

 

联系人:德州市财政局金融科  杨曼

联系电话:0534-238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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