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出台背景
海岸带是海洋与陆地交互地带,是人类活动的重要区域,具有独特的资源优势。随着海岸带区域开发强度的不断加大,以及海岸侵蚀、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影响,导致部分区域生态环境破坏,公众亲海空间遭到侵占,海岸带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受到威胁。强化海岸带保护,实施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十分必要。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探索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同年7月,自然资源部印发的《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对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的建设和退缩距离均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两线、两区、两办法、两管控、三级分工”。
(一)明确了“两线”、“两区”的概念定义和适用范围,即海岸建筑核心退缩线和一般控制线、核心退缩区和一般控制区。核心退缩线指以海岸线为基准,除特定开发活动外,禁止或限制建筑活动的界线。一般控制线指为控制建筑物的高度、密度、体量和容积率等而划定的界线。海岸线与核心退缩线之间的区域为核心退缩区。核心退缩线与一般控制线之间的区域为一般控制区。适用范围为我省管辖大陆海岸线向陆一侧的海岸带区域。
(二)提出了核心退缩线和一般控制线划定办法。核心退缩线按照“基础退缩距离划定+特定要素修正”方式划定,首先根据不同海岸线类型确定基础退缩距离,然后利用滨海道路、沿海防护林、亲海空间、海洋灾害影响、自然保护地等特定要素修正基础退缩距离,形成核心退缩线。结合我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现状,确定海岸线向陆一侧1公里距离的界线为海岸建筑一般控制线。核心退缩距离小于1公里的,划定一般控制线;核心退缩距离大于等于1公里的,不划定一般控制线。
(三)制定了核心退缩区和一般控制区管控措施。核心退缩区内,除准入项目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确需在核心退缩区内开展准入建设活动的,需经科学论证评估后开展,原则上不得占用自然岸线;划入核心退缩区的村庄区域,新建、改扩建建筑物要在村庄建设边界内,严格控制村庄规模;对核心退缩区内合法合规建筑进行改建时,要科学论证,不得扩大规模,严格控制建筑物高度。一般控制区内,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应控制建筑高度、密度、体量和容积率,依据生态环境和城市风貌的要求,加强空间规划的管控,保护好海岸带地区的天际线、山际线、海际线和景观视廊。
(四)建立了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实施三级分工。各沿海市政府是实施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的责任主体,依据技术标准全面负责辖区海岸建筑退缩线划定与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的实施。省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实施的指导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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