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南市工业蒸汽价格定价及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去年以来,煤炭、天然气等能源价格高企,造成工业蒸汽成本与销售价格倒挂,生产用热价格矛盾亟需进行合理疏导。根据市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要求,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迎峰度冬能源保供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研究完善我市工业蒸汽价格定价方式,建立工业蒸汽政府指导价与煤炭等上游能源价格联动机制,并经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济南市工业蒸汽价格定价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基本原则

一是着眼长效运作。《办法》旨在理顺煤热、气热价格关系,建立工业蒸汽价格与上游能源价格联动的长效机制,不应对一次性调价。

二是政府管理与市场原则相结合。工业蒸汽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部门制定基准价格,同时允许供用汽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协商确定最终价格。

三是实行对应联动。《办法》只考虑上游能源价格变动对工业蒸汽生产成本的影响,工业蒸汽价格随煤炭、天然气价格的涨跌做同向调整。

四是坚持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国家供热价格政策、能源供应实际、供热企业经营情况和用汽企业承受能力等各方因素,确定工业蒸汽定价及管理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联动方式。工业蒸汽价格与煤炭、天然气价格实行联动,联动公式为:工业蒸汽基准出厂价格调整金额=煤炭或天然气价格变动金额×(1-10%)×供汽煤(气)耗×(1+增值税率)。

(二)联动周期。《办法》规定,以一个季度为联动周期,工业蒸汽基准出厂价格随煤炭、天然气加权平均价格同向变动。

(三)启动条件。联动周期内,当煤炭价格变动达到或超过100元/吨或天然气价格变动达到或超过0.15元/立方米的,启动联动机制。变动额不足的部分累计计入下一周期。

(四)执行范围。根据定价管理权限,《办法》适用于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及长清区大学科技园片区内,集中供热企业供应的工业蒸汽价格与上游能源价格联动。

(五)保障措施。建立煤炭和天然气价格监测机制,作为煤热、气热价格联动机制的计算依据。


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业蒸汽价格定价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工业蒸汽价格定价及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济南市工业蒸汽价格定价及管理办法》的图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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