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各供热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工业蒸汽价格定价机制,现将《济南市工业蒸汽价格定价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济南市工业蒸汽价格定价及管理办法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28日
附件
济南市工业蒸汽价格定价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应对上游能源价格变化对我市工业蒸汽生产造成的影响,理顺煤热、气热价格关系,根据《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200号)、《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山东省定价目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及长清区大学科技园片区内,集中供热企业供应的工业蒸汽价格与上游能源价格联动。因上游能源价格以外因素影响工业蒸汽价格生产成本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蒸汽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委确定,与煤炭、天然气价格实行联动。集中供热企业可在基准价格上浮1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最终价格。
第四条 以一个季度为联动周期,工业蒸汽基准出厂价格随煤炭、天然气加权平均价格同向变动。煤炭价格采用集中供热企业煤炭到厂价格折算为标煤后的不含税价格。天然气价格采用集中供热企业实际采购天然气的不含税价格。
第五条 为促进工业蒸汽生产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率,煤炭和天然气累计变动金额的10%由企业自行消化,其余90%计入联动金额。联动公式为:
工业蒸汽基准出厂价格调整金额=煤炭或天然气价格变动金额×(1-10%)×供汽煤(气)耗×(1+增值税率)。
根据国内同行业和我市工业蒸汽生产的煤炭、天然气耗量,1吨蒸汽生产煤耗按照0.133吨标煤计算,气耗按90立方米天然气计算,增值税率按现行9%计算。
第六条 工业蒸汽基准销售价格随基准出厂价格同向同幅度联动。
第七条 联动周期内,当煤炭价格变动达到或超过100元/吨或天然气价格变动达到或超过0.15元/立方米的,工业蒸汽基准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未达到部分的变动额度累计计入下一周期。
第八条 根据成本监审结论,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由市发展改革委确定首次联动的基准价格,此后每次联动均以上次确定的基准价格为基础。
第九条 建立煤炭和天然气价格监测机制,相关供热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上月煤炭和天然气价格情况,作为煤热、气热价格联动机制的计算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与我市其他工业蒸汽价格政策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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