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1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的通知》解读

根据国家批复,近日,我省确定了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这一缴费标准,关系到我省参保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水平。2021年,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8630/月,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同,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726/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416/月。

知识链接: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是如何确定的?

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60%分别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其中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执行逐年过渡至60%的政策,2021年为55%20216月,省统计局公布我省2020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4520元(6210/月)。据此,得出缴费基数上限为6210×300%=18630/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基数下限为6210×60%=3726/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6210×55%=3416/月。

2.如何计算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由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单位职工缴费比例为24%,其中,单位缴纳16%、个人缴纳8%,缴费基数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照上限执行;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照下限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个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