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将定价范围严格限定在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领域。对处于过渡时期,目前尚不具备市场化竞争条件的个别商品和服务,暂时保留政府定价。同时,进一步明确市场化改革方向,促进政府定价的规范化、法治化和清单化,有利于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纵深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定价。
一、修订背景
2018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推进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场化改革。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市场体系日益完善,《四川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中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形成;由于机构改革对部分定价职能进行了调整,定价项目的定价主体发生了变化。为推行政府权力责任清单制度,依据《价格法》相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及时对《四川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原则
《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在修订中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巩固改革成果。删除近年来价格改革中已经明确放开由市场形成价格或已明确取消收费的定价项目。二是明确定价职责。结合机构改革中部门职能调整和名称变化情况,调整部分定价项目的定价主体,明确责任和事权边界。三是规范定价项目。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权力清单化的要求,将部分定价项目的定价内容细化,提高政府定价权力的清晰度和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
三、修订内容
按照“巩固价格改革成果”“顺应机构改革实际”“规范和细化项目表述”的思路,除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外,原则上未通过本次修订推进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市场化改革,也未通过本次修订新增定价项目。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部分政府定价项目由市场调节。包括: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学历教育学费和住宿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一般道路清排障作业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尾气检测收费、部分律师服务收费(限于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律师服务收费)、有线模拟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二)明确部分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包括:非营利性民办中职、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和岸电服务费。
(三)明确部分项目政府定价的具体范围。包括: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和司法服务收费中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
(四)调整个别定价项目的定价部门。包括: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及零售价格、医疗服务价格、省级以下地方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地方电网输配电价及销售电价、跨省及跨市运营的道路班车客运票价。
(五)规范和细化部分项目表述。如水利工程供水、停车收费、养老服务、医疗服务等项目“定价内容”或“备注”中相关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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