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原则,对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工作作出系统部署安排,确保实现“到2025年清理规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的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我省及时印发了《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7号),开展清理规范水电气暖行业收费工作,及时取消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同时,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会同财政、住建、经信、能源等8部门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从厘清政府、企业、用户责任,完善价格疏导机制,健全财政投入、补贴政策,规范市场主体收费行为,改善营商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二、主要内容
(一)全面取消不合理收费。明确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面取消《意见》明确取消的,以及上门费、报停费、恢复供水电气暖费、过户费、变更用水电气暖性质收费、各类保证金等其他不合理收费项目。
(二)厘清政府、企业、用户责任
政府主体责任:制定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统筹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制定改造方案,进一步明确政府和企业在接入工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方面的建设责任。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落实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责任,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
企业主体责任:2021年3月1日起,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按规定承担接入工程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费用。对移交后的建筑区划红线内水电气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进行专业运营管理,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供水供气企业按照《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内管线和设备的运行维护责任。
用户主体责任:严格限定在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产权(或业主共有产权)的资产建设和维护责任,主要包括红线内的工程建设安装、修理维护和更新改造(属于政府和企业主体责任部分除外),以及用户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用户主体责任是用户付费的边界,用户不承担任何不属于其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三)完善价格疏导机制。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理顺输配电价结构、上网电价机制改革、完善外送电合理分摊机制、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健全差别电价机制、逐步解决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问题等有关工作。修订供水供气成本监审和价格管理办法,畅通价格疏导途径。
(四)切实保障财政投入。落实工程建设资金,与储备土地相关的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费用,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切实做好低收入群体的兜底保障工作。
(五)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对水电气暖行业经营者和转供主体收费行为进行规范,强化监督检查,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明码标价、收取不合理费用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12315 平台市场监管作用,认真受理投诉举报,积极化解价格矛盾,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发挥警示作用,维护公平交易、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改善营商环境。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推动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破除行业制度性垄断,促进工程安装市场等公平竞争。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加快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同时,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供暖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动有关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
三、其他事项说明
(一)取消收费的时间。除地方政府以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收取的专项建设费用外,《意见》和《实施方案》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部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在以前年度文件已明确取消的,从最早文件明确取消的日期执行,未明确的,从该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各地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2025年前逐步取消。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分步取消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二)工程安装费用
收费范围:工程安装费用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与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服务费以及管线、配套设施等材料费,不得向红线外延伸;且不包含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损耗费用等。
收费方式:用户直接报装的,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工程安装费用由用户承担;新建商品房(含商业用房)、保障性住房的工程安装费用(含计量装置)由开发商承担,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收费标准:建设单位可自愿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经营企业建设施工,也可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企业施工,收费标准由市场竞争形成。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经营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经营范围内的工程安装等相关业务,或指定利益相关方实施工程安装等相关业务,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
(三)接入工程费用。2021年3月1日起,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由政府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共同承担。政府应制定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进一步界定政府与企业建设责任。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2021年3月1日前已按照原有供地条件及当时状况签订有关合同的建设项目,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按原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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