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八届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21年10月21日正式实施,该规范性文件对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有新的规定和要求,更加详细的明确了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禁止行为,修订完善了商品房销售场所的公示内容,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遂宁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2018年7月,我市实施了《遂宁市市城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试行)》,有效规范了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从源头了减少了房地产企业违规建设、违规销售等问题的产生,政策实施以来,效果明显。但《遂宁市市城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试行)》已超过文件有效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保证购房者合法权益,提高房地产市场监管水平,防范化解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市印发《遂宁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22条措施,明确了办理预售许可的条件、申请所需资料、审批办理程序、销售价格标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代理机构的销售行为,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内容等进行更详细的规范,《办法》还明确了预售审批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
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符合的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
2.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申请预售项目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按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其中,规划设计地上7层(含7层)以下的,至少完成正负零顶板浇筑;规划设计地上7层以上的,至少完成地上2层顶板浇筑。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申请表。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身份证明。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3.项目合法性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预售房屋所涉及的不动产抵押、查封情况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人防工程建设指导意见书。
4.投资证明。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
5.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6.其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文件,人防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详细规定了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禁止行为。
销售被限制权利商品房、“一房多卖”、加价销售、虚假宣传和销售、哄抬房价、误导销售价格、捂盘销售、捆绑销售、返本销售、包租销售、开展非法集资活动、擅自变更销售、侵权销售、代收有关税费。预售审批、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民防空、税务、公安等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将违法违规情况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应当公示哪些内容
1.政策文件。包括《遂宁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规定等。
2.证件证书。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人防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或建设项目人防工程建设指导意见书等。选择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还应当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中介代理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及备案证书等。
3.销售信息。包括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号及协议、房屋和土地抵押及在建工程抵押信息、建筑节能信息、房屋及周边不利因素提示、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补充协议示范文本、前期物业服务情况说明、维修资金分户缴存说明、《白蚁预防合同》或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开发企业和中介代理机构销售人员,楼盘销控表、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表等。
4.投诉方式。在醒目位置公布开发企业投诉电话,违法违规行为、预售资金监管、合同协议纠纷和价格监管举报电话等。
上述公示内容须经买受人书面签字确认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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