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习近平主席签署第八十八号主席令通过第三次修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七章,一百一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制定实施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从历史最高峰2002年的107万余起、13万余人,降至2020年的3.8万余起、2.74万余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变迁,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法》逐渐暴露出制度设计上的不足,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较大幅度地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完善,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利于强化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同时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二是明确“三个必须”原则。此次修法增加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为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1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明确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是厘清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按照职责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管理部门,避免了推诿扯皮。
五是加大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惩戒力度更大,加大了对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有关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曝光力度。普遍提高罚款额度,例如对事故单位的罚款数额,按照事故等级由原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上一年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年40%至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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