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高〔2018〕7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文化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引导和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创新能力,2021年7月,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联合印发了《四川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川科高〔2021〕20号,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及《办法》所指基地的类别与定义。包括:集聚类基地和单体类基地,两种类型。
第二章工作职责。设立了基地管理办公室,对基地申报、建设、推荐、运行、管理、认定等相关工作,进行了三级职责分工,明确了基地管理各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
第三章认定条件。针对集聚类基地、单体类基地,分别设置了相应的认定条件。同时,明确指出:1.申请集聚类基地认定,须是在四川境内的行政管辖区域或园区,注重基地发展定位准确、示范性强、管理规范、配套完善等条件。2.申请单体类基地认定,须是在四川境内注册或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运营2年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注重基地成效特色鲜明、主业突出、创新能力强、管理范围等条件。
第四章申报与认定。明确了基地申报认定原则及程序,基地按照“成熟一家、认定一家”的原则,经申报推荐受理、组织专家评审,由基地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综合意见,择优确定公示名单,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认定,纳入基地序列,统一命名管理。
第五章运行管理。基地运行管理实行跟踪服务和动态考核机制,基地运行主体须明确自身责任与义务,每年定期向基地管理办公室上报基地建设运行、管理情况。基地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基地进行绩效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针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基地,将在基地提档升级、项目、人才、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针对评价结果为良好、合格的基地,学习优秀、对标优秀、追赶优秀、争做优秀;针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实行一年限期整改制;同时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需撤销认定资格的情况予以明确规定。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施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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