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主要是指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服务贸易类等业务的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该类企业发展,2018年,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科字〔2018〕16号)、《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增补入
目前,《山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已经到期,为保持政策延续性,更好的激发我省企业的创新活力,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对《山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山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认定条件与程序、监督管理与服务、附则等四章,共计18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享受的优惠政策、认定原则以及组织实施部门。
第二章为认定条件与程序,明确了《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从事的业务认定范围、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比、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比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比等5个方面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主要包括企业网上注册、提出申请、市级部门审核、省级部门联合评审、认定公示和报备等环节。
第三章为监督管理与服务,主要明确了年度信息报送、资格有效期、跟踪管理、条件变化报告、罚则和工作纪律等。《管理办法》明确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认定年度起有效期为三年,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行年度信息报送制度和条件变化报告制度。另外,《管理办法》设置了罚则,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或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或累计两年未填报企业年度信息表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四章为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
相关政策: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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