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历城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历城政办函〔2020〕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历城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历城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历城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项目决策制度,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9〕12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函〔2020〕1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历城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即使用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以直接投资方式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管理制度。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计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储备项目主要依据国家和省、市、区重大战略,以及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和各专项规划提出。储备项目主要来源于区有关部门(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主动谋划、主动申报以及列入国家和省、市、区相关规划计划的项目等。
第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要对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上级部门要求和相关规划,结合本行业(单位)实际需求,通过历城区项目管理和重点工作攻坚行动考核系统,建立本行业(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储备库中的项目及时进行更新和调整。
第六条 需启动实施的项目,应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区级财政前期及建设资金,不得办理基本建设手续。
对于应急项目以及区委、区政府临时研究决策的重点推进项目,区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批后,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备案,并根据需要随时启动项目运作实施程序。
第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每年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在储备库中选择相对成熟、近两年内需要实施的项目,按照项目成熟度分期分批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预备计划,报区发展和改革局汇总。
第八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将政府投资项目前期预备计划推送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直属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城乡水务局、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等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应在收到项目前期计划的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选址、用地预审、区级财政支出责任等出具条件核查初步意见。
第九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各部门出具的初步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前期计划。
第十条 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前期计划,同步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址、土地预审、资金来源、勘察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并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应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应于10月底前完成。
对涉及征迁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实行征迁前置审查机制。由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属地街道办事处根据征迁情况,对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区政府研究。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从项目前期计划中选取需要启动实施且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初步方案,并于每年8月底前报区发展和改革局。
第十二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统筹研究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年度计划初步方案,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报区政府专题研究。区政府同时对项目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估算投资、资金来源、用地指标等问题进行研究决策,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份,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汇总形成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与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对接,报区政府常务 会议研究同意后,履行计划下达程序。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后组织实施。
计划下达后,根据区委、区政府重要任务安排、年度计划实际执行等情况,定期实施计划调整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其他项目策划生成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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