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国家建立了职业资格目录制度,并确定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其他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鉴定发证,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为适应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要求,同时也为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做好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制定该通知。
二、决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办法》(鲁人社发〔2019〕39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该通知。
三、出台目的
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是竞聘在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上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我省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由高到低分别为一到五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工勤技能岗位,任职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技术等级考核评定资格。为做好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制定该通知。
四、重要举措
(一)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考核评定,技师、高级技师等级,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高级工(含)及以下等级,由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各部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岗位条件,结合岗位情况和聘用工作安排,自行制定考核评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应成立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评定,并对评定过程进行管理监督。考核评定可采取自主或委托具有技能评价资质的第三方命题、考核的方式,也可采取工作岗位过程化考核、技术水平综合评审、专家组评定等方式进行。
(二)自2020年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的技师、高级技师考核评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市直部门(单位),根据实际研究确定高级工(含)及以下等级的考核评定工作时间,原则上应每年开展一次。
(三)该通知印发前工勤人员已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证书和考核成绩继续有效,予以认可。国家准入类职业工种,自实施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后仍须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聘用,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办法》(鲁人社发〔2019〕3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五)市直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勤人员的考核评定工作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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