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国家建立了职业资格目录制度,并确定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其他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鉴定发证,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为适应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要求,同时也为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做好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制定该通知。

二、决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办法》(鲁人社发〔2019〕39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通知》(鲁人社2020152等有关规定制定该通知。

三、出台目的

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是竞聘在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上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我省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由高到低分别为一到五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工勤技能岗位,任职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技术等级考核评定资格。为做好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制定该通知。

  四、重要举措

(一)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考核评定,技师、高级技师等级,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高级工(含)及以下等级,由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各部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岗位条件,结合岗位情况和聘用工作安排,自行制定考核评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应成立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评定,并对评定过程进行管理监督。考核评定可采取自主或委托具有技能评价资质的第三方命题、考核的方式,也可采取工作岗位过程化考核、技术水平综合评审、专家组评定等方式进行。

(二)自2020年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的技师、高级技师考核评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市直部门(单位)根据实际研究确定高级工(含)及以下等级的考核评定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三)该通知印发前工勤人员已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证书和考核成绩继续有效,予以认可。国家准入类职业工种,自实施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后仍须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聘用,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办法》(鲁人社发〔2019〕3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五)直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勤人员的考核评定工作可参照执行。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