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新都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77月成都市资产资源类网络竞价系统上线运行以来,我区公有房屋公开招租全部采用成都市网络竞价系统组织实施。近期,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出台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项目网络竞价实施细则》(成公资发〔201883号),修订了网络竞价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为进一步完善公房出租管理,结合新都实际,对原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对象

新都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区级各类事业单位所拥有产权或实际占用、管理的非住宅房屋适用本办法。

三、审批原则

公有房屋出租年租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由区国资金融局批准,100万元以上应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国资金融局批复。

四、实施管理

明确了房屋公开招租由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招租方式为网络竞价、拍卖和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交易管理

明确了公开招租采用网络竞价和拍卖方式时报名、报价、竞标等具体细则。本次修订内容主要体现为采用网络竞价方式招租的竞价规则修改。

(二)明确采用网络竞价方式招租的通过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报名报价参照《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项目网络竞价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执行

(三)明确了采用拍卖方式招租的,按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四)明确了到期房屋,原承租户愿意以不低于到期时经评估确认的市场价继续租赁的,经区国资金融局同意后,可以不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开招租,由原承租户与出租单位续签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五)明确房屋转租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经出租单位书面同意,可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房屋转租应当签订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征得出租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区国资金融局登记备案。转租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

六、租金收入

明确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专户。

七、责任追究

出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移送区纪委监委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解读机构:成都市新都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

解读人:徐文军
联系电话:028-83015255

解读: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Pub/detail.action?id=126331&tn=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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