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文件名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
二、核心内容:对有意愿并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可采取符合企业实际的方式,对本企业职工自主开展技能水平评价、为评价合格人员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同时按规定兑现相应待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互联网+”“双随机、一公开”加强对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享受人群:企业在岗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业务外包人员、开展校企合作的院校学生。
四、申请程序和所需材料
(一)申请程序:拟开展自主评价的企业应到所在地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其中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既可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也可到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按照《山东省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试点单位备案工作流程》,企业登录山东省职业技能指导中心网站(http://www.sdosta.org.cn),通过山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申请,填写《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申请表》,并上传备案材料。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申请备案企业进行评估,受理备案申请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向企业发放备案回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向社会公布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目录。备案企业信息可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信息服务平台(http://pjjg.osta.org.cn/)查询。
(二)备案材料:
1.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申请表;
2.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方案(含自主评价结果兑现薪酬待遇方案);
3.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人员申报条件和破格申报条件;
5.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目录清单;
6.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和标准目录清单,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培训大纲及教材目录清单,职业(工种)题库或卷库目录清单,评价的场地、设施设备配置及考评人员清单。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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