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文件名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
二、核心内容:放宽企业裁员率标准,延长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提高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推广“静默认证”“无形认证”,据实拨付或“先预拨、后承诺、再清算”等方式。
三、享受人群
企业
四、申报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
1.返还标准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2.申请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其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按规定享受2020年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视同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足额缴费的认定、欠费企业补缴后的申请等事项,执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8〕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放宽到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在计算企业裁员率时,可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职工退休、死亡、调出、上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一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职工换岗的,不视为裁员。
(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1.返还标准
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上年末企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县(市、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2.申请条件
除符合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条件外,还要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2018年和2019年出现亏损,资产负债率在30%至70%范围内;
(2)2019年营业收入同比下降幅度在30%至70%范围内。
3.享受频次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按一种稳岗返还政策享受。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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