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73号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

  为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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