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区域)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听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区域)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听证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自贸办和市司法局形成了《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区域)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听证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

成都自贸区作为现代高端产业集聚区、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开放型金融产业创新高地、商贸物流中心和国际性航空枢纽,同时也是内陆地区联通丝绸之路经济带的西向国际贸易大通道重要支点,制定符合自身经济文化特点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管理办法,是有效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必要手段,通过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一方面可以赋予自贸区重大行政决策更多的合法性,获得更多的民意支撑,最大限度为推行重大事项凝聚共识,另一方面也可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极大降低决策运行的社会、生态、经济等风险。

二、《办法》需要说明的问题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区域)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听证管理办法(试行)三十条以科学化、民主化、合法化作为基本准则,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广泛研究和吸取国内外相关立法经验,准确把握改革探索者角色,在具体内容中充分考虑了理论创新性和实际操作性

一是关于适用主体范围的问题。由于自贸区四个落地区域的许多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仍然是由所属地的区级行政机关负责决策和实施。因此,《办法》将落地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四个落地区域所在的区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实施的有关在自贸区落地区域专门适用的重大行政决策作为本办法规范对象。

二是关于听证事项范围的问题。听证所适用事项的范围,是《办法》核心内容之一。目前,我国其他自贸区均无类似规定,而全国其他地方政府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对于行政决策听证的适用范围也比较原则。《办法》一方面借鉴其他地方立法经验,归纳行政重大决策听证适用范围的一般性规律,另一方面结合成都自贸区设立目标、行政体制改革的目的与基本原则、行政机关的主要任务与功能三方面要素,将应当纳入听证的行政重大决策细分为十三项,全面体现《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中有关有效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具体部署。

三是关于选定听证代表的问题。在听证代表如何确定方面,我国各地立法对此均未作明确规定,使得社会公众往往对听证代表的代表性问题提出质疑,进而质疑听证结果本身的客观性、中立性、民主性。因此,《办法》中保留了国内通行的一些听证代表选择办法,如人大与政协代表、执业律师、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等,同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创造性的以明文形式保障那些因重大行政决策而受到直接影响的社会主体参与听证会的程序权利,规定只要其与听证事项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则此类社会主体有权申请或者推举代表申请听证代表资格。为了保证听证代表的随机性,《办法》规定,除直接利益听证代表之外的其他听证代表,原则上都应该从定期更新的人员库中随机产生,很好的平衡了听证代表的随机性与听证代表的相关性,在我国其他地区立法中尚未采纳此种立法技术。

四是关于听证结果运用的问题。听证结果的运用是听证制度合法性、科学化、民主化的最终落脚点。《办法》对于那些未按照本办法举行听证的决策事项,采取一票否决制度,不得提交常务会议、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同时,《办法》规定如果听证表决不通过,听证机关可以重新调整方案再度听证,但必须在表决后三十个工作日后才能重新启动听证程序,防止重复听证浪费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本办法规定如果再度听证不通过者,该项决策必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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