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规范全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重庆市审计局制定了《重庆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基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求,全面规范审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全过程、各环节,进一步提升审计执法质量。

二、量化裁量标准

(一)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可研、勘察、设计、环评、招标、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和个人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以高估冒算、虚报套取、关联交易等方式骗取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由审计机关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给予警告;对被审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规范裁量程序

(一)依法公布处罚依据、处罚权限、裁量基准、处罚程序和处罚结果等信息。

(二)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对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特别是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理由征求被处罚对象意见,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审计机关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四)审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经过复核审理和合法性审核,在处罚决定书中说明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以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采纳等内容。

四、加强裁量监督

(一)建立健全审计告知、调查取证、审核审理、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记录归档制度,做到审计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二)建立行政处罚投诉制度,依法处理行政处罚投诉案件。

(三)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违法或者不当的,依法主动及时纠正。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