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342号)相关要求,科技厅制定印发了《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及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2017年,科技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对社会力量进行了统筹谋划。我省也相继出台了《四川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明确要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全省社会力量设奖。
二是深化全省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要求“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按照这一要求,市(州)科技部门取消了科学技术奖。为填补这一空缺,通过鼓励社会力量设奖,作为政府奖励取消后的一项重要补充,可以有效激励市(州)基层科技工作者创新热情。
三是依法规范全省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的必然要求。我省作为科技大省,创新资源丰富,高校院所、行业协会、学会等单位和机构众多,部分机构存在随意设奖、随意命名,评审过程不规范等问题,需要对社会力量设奖进行规范,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设立和运行、监督和管理、服务和扶持四个部分。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了设奖的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办奖,二是坚持公益为本,三是坚持诚实守信。
设立和运行,明确了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强调了奖励名称应当确切、简洁;提出了社会科技奖励须制定奖励章程以及章程必须明确的事项。
监督和管理,明确了社会科技奖励监管和指导主体;提出了设奖后须报告的制度;鼓励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对社会科技奖励进行科学合理、信息公开的评价,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科技奖励进行监督。明确建立安全审查制度。
服务和扶持,强调要强化对社会科技奖励业务指导,加强政策咨询服务;明确对运行规范、业内认可度高的社会科技奖励,我厅将择优认定相关承办机构的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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