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扶持住宿餐饮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4〕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黔江区扶持住宿餐饮业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5日
黔江区扶持住宿餐饮业发展办法
为促进全区住宿餐饮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宿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2〕1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餐饮业发展推进美食之都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12〕7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扶持对象
全区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并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国家统计局规范要求及时报表,依法纳税,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可进行扶持。
二、扶持办法
(一)经营补贴。对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4万元的补助。对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500万元,较上年每增长100万元,给予0.5万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较上年每增长100万元,给予0.5万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贷款贴息。对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当年取得的超出基准利率贷款,按贷款额的千分之五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贴息不超过10万元。已享受中央、市级贴息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三)房租补助。对营业面积达500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按每1平方米每月1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单户企业补贴每年不超过2万元。
(四)鼓励限下企业纳入统计。对餐饮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注册为法人资格企业的,企业经营规模达到限额以上标准并纳入统计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限额以下住宿餐饮企业和个体抱团发展,实行统一结算,达到限额标准并纳入统计的住宿餐饮企业,给予相应补助。
(五)鼓励新办住宿餐饮企业扩大经营面积。凡2014年及以后新办住宿餐饮企业,经营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单独餐饮企业达到1000平方米,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
(六)鼓励餐饮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凡经国际专业评估咨询机构认定的国际餐饮品牌,获得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新获得市政府命名“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重庆市餐饮住宿业50强”、市商委命名的“重庆老字号”,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新认定的钻级酒家、绿色饭店和星级农家乐,按1钻、叶、星分别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
(七)给予消费者临时停车方便。对位于全区次干道或支道上的,且上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的重点餐饮企业,由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临时停车位,方便消费者停车。
(八)建立住宿餐饮企业联系帮扶制度。对重点住宿餐饮企业,实行区领导联系帮扶;对除重点外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实行区商务局领导联系帮扶;对年营业额100万元至20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由所在乡镇街道领导联系帮扶。
(九)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健全银政企沟通协调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提高对住宿餐饮企业的贷款比重,帮助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解决融资困难。
(十)实行“一企一策”。对黔江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住宿餐饮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可以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特别扶持。
三、申报程序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宿餐饮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区商务局申报上一年度扶持政策,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商相关部门审核后兑现。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宿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2〕1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餐饮业发展推进美食之都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12〕77号)明确的各项政策,由企业自主申报,相关职能部门按政策规定办理。
四、资金保障
设立区住宿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由区财政局每年预算200万元纳入区商贸发展资金中,主要用于扶持全区住宿餐饮业发展。
本办法试运行三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