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安监司函办【2018】78号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突出煤层消突后采用综采放顶煤开采问题的复函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突出煤层

消突后采用综采放顶煤开采问题的复函

煤安监司函办〔201878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突出煤层消突后采用综采放顶煤开采的请示》(吉安监管煤行管〔201823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经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后,为无突出危险区,可以采用放顶煤开采;经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后,为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经效果检验有效的,可以采用放顶煤开采。

请你局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内采用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煤矿加强监管。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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