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我厅起草的《关于贯彻建市〔2015〕140号文件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读说明如下:
一、制定出台《通知》的主要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二)国务院文件:《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二、制定出台《通知》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国务院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针对建筑企业反映强烈的建筑市场壁垒问题,住建部出台《若干规定》,要求取消备案管理,将外省建筑企业报送基本信息纳入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明确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的禁止行为;提出建立省际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的形成,为建筑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通知》在住建部《若干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具体细化、补充和说明,方便企业看得明白、易于操作。
三、《通知》的起草过程
2015年10月,完成了《通知》(初稿),为使《通知》能够符合当前国家和省要求的简政放权、方便企业、规范市场的总体要求,我们多次召集座谈会,向部分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厅有关业务处室征求意见,对《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
四、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
(一)明确建筑企业的范围。为方便统一管理,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进入山东承揽业务的有关服务和监管,统一纳入到外省建筑企业进入山东承揽业务服务监管工作中。
(二)关于省外建筑企业报送基本信息。省外建筑企业通过山东省一体化平台报送基本信息,合并至平台用户注册验证环节进行,具体验证有关证照工作由企业进入山东承揽业务的首站设区市住建部门负责,各级住建部门不得要求企业二次报送基本信息。
(三)关于省内企业跨市开展建筑活动。省内建筑企业在全省范围内跨市域承揽业务的,凡已在省一体化平台注册验证用户的,各级住建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报送基本信息。
(四)关于清理地域壁垒有关规定。按照“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由各设区市、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跨地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给予外地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规范建筑企业跨地域承揽业务服务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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