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解读

为适应机构改革和当前新形势,进一步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加强A级旅游景区动态管理,切实提高旅游景区管理、经营和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省文化和旅游厅重新制定了《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起草背景

旅游景区尤其是A级旅游景区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要素、核心资产,处于产业链顶端,代表着全省旅游业的整体形象。目前,我省对旅游景区开展质量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依据的是原国家旅游局2012年4月印发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原省旅游局2015年2月印发的《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办法目前已超过规范性文件最长5年有效期的规定时限,且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和当前旅游景区的快速发展,原办法的有关规定也已经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一是评定权限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原国家旅游局《关于下放4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负责本地区4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评定、复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又规定,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可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再行授权。依据以上规定,2015年原省旅游局已相应将3A级景区的评定授权给地市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实施。原办法所规定的“国家3A级景区由各市级景区评定机构推荐、省级景评机构组织评定”等相关条款已经不再适用。

二是上级部门对有关内容重新明确。2018年机构改革后,“统筹指导国家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组织实施国家5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明确为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的重要职责。为了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和相关工作程序,便于地方开展具体工作,资源开发司2020年7月印发《关于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旅游景区申报质量等级应当具备的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应当遵循的程序相比《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做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三是出于我省实际工作的需要。本轮机构改革后,各地在推动开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是对当前已常态化开展的旅游景区复核处理及后续整改验收程序、流量管控和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等,原办法并未予以明确规定,亟需进一步补充完善。

二、文件起草过程

省文化和旅游厅作为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办法修订工作高度重视,以资源开发处为主成立专门班子从2020年下半年开始着手对原办法的修订起草工作,结合景区暗访检查等工作开展了广泛调研摸底,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遵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及其细则,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的最新要求,对原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于2021年5月上旬形成征求意见稿。而后,充分征求了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相关处室的意见建议,进行了相应论证修改,形成了目前较为成熟的管理办法版本。

三、主要内容

《山东省旅游景区管理办法》主要包括质量等级申报与评定、复核与处理、日常管理三个部分。

(一)申报与评定。主要包括等级划分、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评定机构及权限、评定程序等内容。

(二)复核与处理。主要包括复核工作要求、复核处理类型和权限、做出复核处理的各种情形、处理后后续整改验收工作等方面内容。

(三)日常管理。主要对A级旅游景区流量管控、标牌放置、信息报送、变更备案等做出有关规定。

需特别说明的是,各地近几年建成开放的景区对进入A级景区序列有迫切需要,景区定级管理也是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常态化重点工作,需要省级规范性文件尽快颁布实施,因此提出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四、文件的特点

管理办法对我省开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复核处理和日常管理具体事项进行了梳理总结和系统优化,充分吸纳了多方面的意见建议,对下一步做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各项工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坚持严格标准。继续延续核心吸引物对旅游景区的支撑作用,将通过景观质量评价作为现场检查评定的前提条件,评定过程中严格遵循国家标准及其细则的各项要求。此外,在申报条件上,除针对旅游景区开放运营时间上的基本要求外,还对空间边界、核心价值观要求、旅游服务设施、安全环保设施等做出规定,对联合申报景区的情形单独提出要求;申报材料上,相比原办法,增加要求旅游景区提供立项、环评、安全评估、特种设备检验证明,以及所依托资源、重要资产权属承诺书等材料。

(二)强化动态管理。为防止个别景区进入A级景区序列后,降低标准、放松要求,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下降的现象发生,管理办法对A级景区复核检查工作进一步强化。明确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按不低于15%的比例对4A级以上景区开展复核,市级评定机构每年按不低于20%的比例对3A级及以下景区开展复核。对应文化和旅游部最新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给予通报批评、降低等级、取消等级的各种情形和各级评定机构的处理权限。同时,明确了旅游景区受到处理后开展整改验收的具体程序。

(三)发挥旅游景区主体责任。管理办法力图充分发挥指挥棒作用,以评定促提升,将质量等级申报转化为提升运营管理水平的过程。规定旅游景区申报质量等级,在通过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景观质量评价后,根据申报不同等级还应当经过1年或半年以上的创建提升后方可提报评定申请,进入下一步现场检查。除严格履行质量等级申报评定程序外,办法还要求A级旅游景区应履行相关义务,对做好游客流量管控,调整边界、变更名称和管理运营机构的备案、如实报送运行信息、合理设置景区标牌等做出明确规定,有助于促进景区的规范化运营管理。


相关链接: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