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应诉能力,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责任感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领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定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环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应诉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建立政府和部门一把手负责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政府和部门一把手要亲自听取重要案情汇报,解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和督促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积极支持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应诉。
  2.加强培训,增强领导干部和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行政复议应诉能力和水平。加强领导干部行政复议应诉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自觉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妥善处理行政争议。在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年度计划中,要安排行政复议应诉相关法律知识内容。加强行政复议应诉人员培训,市和各区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每年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培训情况列入市和各区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二、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3.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建立统一、便民、高效的收案机制。市和各区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建立统一集中收案机制,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接收场所,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内,申请人对本级政府所辖各工作部门及其直接管理的授权组织、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直接向市和各区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和各区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审查并提出意见,在法定期限内转送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办理。
  4.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提高办案质量。要继续发挥行政复议案件书面审理的特点和优势,对争议不大、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探索建立简易审理程序,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尽快作出复议决定。要加强案件实地调查力度,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对影响广泛、带有普遍性或者有典型意义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在争议发生地采取公开审理的形式,扩大行政复议影响力。要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开庭审理的广度和深度,除适用书面审理和依法不应当公开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外,都要实行开庭审理,保证行政复议当事人有充分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开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一般要经过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答复、第三人陈述、质证、庭审调查、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等程序。
  5.建立完善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合法合理化解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期间,当事人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制作并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机关对依法可以调解的案件,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主动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机关要规范行政复议案件调解程序,就案件适用范围、方式、程序等作出规定。
  6.充分运用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将行政争议最大限度地化解在基层。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主动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并对被申请人的纠正情况依法进行监督。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意见书后,被申请人已经依法纠正,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和监督
  7.建立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分析工作动态。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77号)和《山东省行政案件主要法律文书备案办法》的要求,做好行政案件的统计报告工作和主要法律文书备案工作。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分别于当年7月10日和翌年1月10日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本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上报备案的主要法律文书,要及时进行认真审查、分析综合,每半年向本级复议机关写出分析报告,并抄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完成情况和行政案件主要法律文书备案情况,列入市和各区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8.建立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定期检查通报制度,促进基层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市和各区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年底前组织一次行政复议工作检查,对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向本级政府提出书面报告。市和各区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行政复议结果,每季度向各工作部门通报。行政复议工作检查结果,列入市和各区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四、规范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9.完善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依法出庭应诉。认真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青政发〔2004〕40号)规定,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出庭应诉。市和各区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12月底进行统计,并将结果进行通报。统计通报情况,列入市和各区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10.规范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行为。行政应诉工作应当按照《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程序的规定》(鲁政办发〔1998〕88号)和《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程序细则》(鲁政法发〔1999〕13号)的规定执行。对因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行为引起政府应诉的行政诉讼,相关工作部门要按照市和区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统一安排,确定委托代理人,提出答辩意见,组织出庭应诉;对生效法院裁判文书的执行,相关工作部门应当提出分析应对报告,经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本级政府决定。
  11.完善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业务联系与沟通。市和各区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工作情况及时与人民法院取得联系,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议题安排,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并遵照执行。联席会议每年不得少于1次,政府分管领导应当参加,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各工作部门亦可主动提出议题,提交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五、加强政府法律事务研究和办理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
  12.完善行政机关合同审查制度。市和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青岛市行政机关合同审查暂行规定》(青政办发〔2007〕50号)的要求,建立法制工作机构参与合同前期论证谈判和合同文本审查制度,减少和预防合同签订和履行阶段纠纷,降低法律风险和行政机关应诉成本。未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同意的合同,不得签订。市和各区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年底组织对行政机关合同审查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13.探索完善政府法律事务办理工作机制。市和各区市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政府重大法律事务办理工作机制,由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组织聘请法律、经济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高端法律服务,减少政府决策法律失当行为,降低政府决策成本,提高政府依法科学决策水平。
  六、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应诉能力
  14.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基层行政复议能力偏低、人员短缺、办案场所和设备设施简陋等问题,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至少有3人承办。要逐步增加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配备与所承担的行政复议工作相适应。要在经费、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配备上为接待复议申请人、开庭审理案件、安全保卫等方面提供保障。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
  15.健全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根据上级统一要求和部署,积极探索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职业化和聘任新方式,逐步实现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目标。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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