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威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现将《威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8日        





威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着装,树立和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执法〔2021〕20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21〕18号)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中,依据《山东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配发执法服装人员的制式服装穿着管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制式服装配发领用、管理及废旧制式服装回收处置等具体事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制式服装包括常服、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单裤、裙子、防寒服、制式帽和制式皮鞋等。标志包括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领带、腰带等。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着制式服装。其中,两名或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在同一场所执法,应当穿着相同季节款式的执勤服或常服。

执法人员参加宣誓、检阅、重大会议等集体活动时,应当着常服。

执法人员在参加上述活动外的日常工作和学习时,可以根据需要着制式服装。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穿着制式服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搭,佩戴统一的标志:

(一)着常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内着配套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号。原则上,戴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穿单皮鞋(因天气等特殊原因,须依据组织安排统一换装)。

(二)着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原则上,戴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穿单皮鞋(因天气等特殊原因,须依据组织安排统一换装)。

(三)着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时,穿配套制式裤子或裙子,长袖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不系领带,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戴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凉帽)、穿皮凉鞋。

(四)着冬季防寒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内着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戴防寒帽、穿棉皮鞋。

(五)着制式皮鞋时,男性执法人员配穿深色袜,女性执法人员配穿肤色袜。

(六)佩戴制式帽时,男性执法人员大檐帽的帽檐饰带应保持水平,前缘与眉同高;女性执法人员卷檐帽的帽檐前缘应略向上倾。在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时可以将制式帽子用左手托或者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时可以将制式帽子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穿着制式服装时,应做到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着装整洁、规范统一,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佩戴胸号、胸徽、帽徽、肩章、臂章等标志,不同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需要佩戴党(团)徽时,应佩戴在胸号牌上方。

(三)不得歪戴檐帽,不得披衣、敞怀,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裤腿。

(四)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化浓妆。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

(六)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公共餐饮场所和购物场所。

第七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除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佩戴执法帽。

在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佩戴安全帽等个人防护装备。

第八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着制式服装:

(一)非工作时间的(因公开展执法活动的除外),或工作时间非因执法活动外出的;

(二)进行暗查暗访或执行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着装的;

(三)女性执法人员因怀孕不宜着装的;

(四)非因工作需要到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五)其他不得或不宜着装的情形。

第十条 原则上每年6月至9月应当着夏装制式衬衣,11月至次年3月应当着常服或冬执勤服,年度其余时间应当着常服或春秋执勤服。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及标志,不得变卖、仿制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赠)予非执法人员。因公损坏、损失的,按程序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着装行为纳入执法稽查范围,定期开展执法稽查检查。各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要加强本单位着装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本规定着装的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制式服装着装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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