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1年10月13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历史数据巡检时,发现自2021年8月份以来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标排口排水时,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因子浓度波动幅度存在异常的情况。10月14日上午,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执法人员再次查阅在线监控系统发现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正在排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数值依然存在异常情况,随即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检查时企业标排口已完成排水,标排口边上有一个装满淡黄色液体的塑料圆桶,桶内液体与标排口内的废水除颜色较淡外其他性状高度相似,且设置在标排口贮存池位置的自动监控设施有移动痕迹,并在标排口的转角处发现一个移动式水泵及钢丝软管,移动式水泵和钢丝软管内残留有水渍。
执法人员立即调阅企业视频监控记录,发现10月13日16时前后有2名企业工作人员使用过移动式水泵,后续结合视频监控、废水监测数据、历史自动监控数据以及对涉案人员的调查,查实该企业污水站操作工将部分处理好的废水使用移动式水泵抽取至塑料圆桶内并加入自来水进行稀释,在标排口开始排水时将废水自动监控设施的采样潜水泵放入塑料圆桶内导致废水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抽取标排口真实排放的废水,干扰自动监控设施对废水标排口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两个污染因子的正常监测,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处罚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玉环市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2021年台州市重点排污单位,涉嫌环境污染犯罪。10月15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将该案件移送玉环市公安局处理。10月19日,玉环市公安局已对该企业EHS总监吴某刚,工作人员杨某、刘某庆、吕某文、张某、潘某进等6名涉案人员实施刑事拘留。
以案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案件启示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生态环境部门了解企业是否达标排污的重要监管方式之一,也是督促企业达标排污的“紧箍咒”。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存在,是倒逼企业在污染物的处理技术、处理工艺、管理细节等方面上下功夫,积极采取各类有效的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而本案件中,涉案人员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在“下功夫”方面使用错了方向,未能承担好环境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付出了相应的代价。此案件的处置,不仅彰显了生态环境部门严查违法行为的决心与力度,也给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敲响一记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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