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河北省唐山市对4起污染环境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涉案的4家钢铁企业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直接参与人员共4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中构成污染环境罪单位犯罪的两家企业处以罚金。
此消息一经公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21年3月,涉案的这4家企业采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伪造自动检测数据等方式进行违法生产,超标排放污染物,被生态环境部门抓了现行。这4家钢铁企业均是当地的重点排污单位,本应该严格遵守生态环保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治污主体责任,但这些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缺少对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的敬畏之心,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涉案企业的惨痛教训,着实值得人们警醒和镜鉴。
以案为鉴,紧绷守法这根弦。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每一家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都应当坚守法治信仰,主动学习并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始终保持一份谨慎和清醒,时时处处用法律法规约束自身的行为,把遵纪守法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底线。
以案为鉴,远离侥幸心理。常怀戒惧之心,理解、遵守、敬畏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自觉自愿把“任性”关进法律法规的笼子。当遇到问题的时候,应首先想到法规是怎样规定的、制度是怎样要求的,明确哪些事该办、哪些事不能办,行所当行,止所当止。不能总是抱着侥幸心理,为所欲为,否则终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以案为鉴,严格执法监管。企业之所以敢以身试法,故然有其自身原因,但也与相关部门执法监管不到位、不严格有关。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健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和办法,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人为干扰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到底、决不姑息。同时,建议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切实提高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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