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宜宾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办法的通知》

一、什么是困境儿童

《宜宾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称困境儿童,是指户籍在本市且年龄不满18,因自身和家庭原因陷入安全、生存和发展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困境儿童分为以下五类:

(一)孤弃儿童,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弃婴、弃儿、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度残疾、重大疾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度残疾、重大疾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其他情形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重残重病儿童,是指因自身重度残疾、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康复、教育、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发生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一、二级残疾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或三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儿童;符合大病保险范畴相关规定,达到各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患病儿童。

(四)困难家庭儿童,是指因家庭经济困难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发生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特困供养儿童、低保家庭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儿童等。

(五)其他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当而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情形,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以及遭遇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困难等陷入困境的儿童。

二、如何申请确认

孤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病重残儿童(以下简称三类困境儿童)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确认。

(一)申请。儿童本人、监护人或者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应当提交儿童、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死亡、失踪、重病重残、服刑等相关材料。

(二)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就三类困境儿童本人及其家庭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可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式进行。需要函证的,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单位)应当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内容在5工作日内书面函复。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核实比对的,应当采取邻里证明+村(居)委会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方式获取佐证材料,可以要求其监护人、近亲属以及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区)民政部门确认。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确认。县(区)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材料后,应当10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意见。符合相关保障条件的,从当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与儿童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书。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为保护儿童隐私,三类困境儿童核查、认定不设置公示环节。

三、有哪些保障内容

(一)基本生活保障

集中养育或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上一年全国孤儿生活保障平均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如遇全省标准高于全国平均标准,则按照全省标准执行),并建立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与本市农村分散供养未成年特困人员救助标准实现同步等额增长。

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8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标准。

对纳入低保的,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80%补差发放生活补贴;对符合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且未纳入低保的,按单人户政策纳入低保范围,并按低保标准的100%放生活补贴。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的非重残重病儿童,按照低保标准50%发放生活补贴。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为流浪儿童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因遭遇突发性事件等导致暂时监护缺失或者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儿童提供临时监护和救助。

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三类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且为非全日制在校学生的,一次性发放6月基本生活补贴,不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具备劳动能力、完全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按照相关救助政策规定予以妥善保障。享受基本生活补贴的三类困境儿童年满18岁仍在普通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就读硕士、博士研究生除外),其基本生活补贴延续至毕业为止。

建立儿童福利机构抚养成年孤儿社会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实现社会安置的成年孤儿给予一次性安置补贴,由儿童福利机构或送养县(区)民政部门按36000/的标准分批次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设置儿童福利机构抚养成年孤儿社会安置过渡期,其时限为1年(从解除供养关系协议生效后次月起算),由儿童福利机构或送养县(区)民政部门按照当年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补贴。

符合多种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保障待遇。

(二)基本医疗保障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供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低保家庭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定额资助;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全额补贴。持续实施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未成年孤儿及成年在读孤儿。

(三)教育保障

将享受基本生活补贴的困境儿童全部纳入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相应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学费减免、入学生活补助、助学金等政策,切实保障困境儿童享受教育权。持续实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按照每生每学年10000元的标准,资助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18周岁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实施栋梁工程公益助学项目,按照每人4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标准资助困难家庭大学新生。

(四)住房和就业保障

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通过优先配租保障性住房、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等办法,解决其居住困难。将有就业能力的成年孤儿纳入就业和失业登记,加大就业扶持政策力度。

(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

对有康复意愿,并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014周岁残疾儿童,及时提供康复救助服务。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手术的,不超过每人每年3万元。开展康复训练的,不超过每人每年2元。给予辅助器具适配的,基本辅助器具适配不超过0.5万元/人、人工耳蜗不超过每人6万元、助听器不超过每人1万元、普及型假肢安装每具不超过每人1元。辅助器具适配后,两年内不得再救助同一类型辅助器具。

四、如何落实监护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困境儿童的监护职责,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儿童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法查明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父母不履行或者因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且短期内无法指定或者不适合委托其他人代为照护导致无人照料的儿童、遭受监护人严重侵害需紧急带离的儿童、来历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等情形的儿童,由居住地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职责。对临时监护的儿童,优先考虑亲属寄养;不具备条件或者不适合的,可以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临时监护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临时监护期满后仍无法查明或者确定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承担长期监护职责。

五、对关爱服务体系建设作了哪些规定

市、县(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序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工作衔接和数据共享,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关爱服务提供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1名专(兼)职儿童督导员,采取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模式,面向本辖区儿童提供服务;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具有儿童娱乐、学习等功能的儿童之家,并至少择优选1名儿童主任,面向辖区儿童及家庭开展活动、提供服务。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合理利用现有活动场所,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关爱、帮扶和维权等服务工作。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加大政府购买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力度。

引导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者服务组织为困境儿童提供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相关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提供帮助。

市、县(区)政府要对认真履责、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适当给予奖励。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落实;对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失职渎职的,严肃问责;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办法》自何时起施行?

2022227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七、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宜宾市民政局

解读人:蔡春

联系方式:0831-2328351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