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建发〔2021〕198号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遂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遂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
遂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遂宁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县(市、区)、市直园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环节,加强行业指导,引导建设单位加大装配式建筑在工程总承包中的应用,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依法自主决策选择设计、施工总承包或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等方式,政府投资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抢险救灾项目按照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有关管理规定,按程序报经相关决策机构同意后选择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依法自行或者委托工程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单位深入研究工程项目建设方案。
第八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预留建设单位需要发生的前期相关管理必要费用后,编制扩大的初步设计方案及预算报送财评,以此确定项目招标控制价,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拟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发包范围内的设计、施工或者采购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过程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根据《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21年版本)》及《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工程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应当配备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或其他任何职务。
(一)具有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中任意一个执业资格,并在一个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注册执业;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拟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当注册在一个工程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以联合体方式承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条件。
第十四条 招标人公开已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的,前述文件的编制单位具备工程设计资质、工程总承包条件的,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同时担任本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第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由符合条件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揽,或采用联合体方式承揽。以联合体方式承揽的,联合体成员原则上不应超过3家。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根据招标文件确定,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招标文件不明确的,联合体协议应约定其中一方为牵头人,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技术特别复杂、功能要求特殊的大型建设项目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类似工程总承包业绩、项目经理能力、项目管理机构配置、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综合实力、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方案和信用状况等,其中报价评分权重不低于60%。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控,公平合理依法分担风险。风险分担的具体内容及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及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采用总价合同的,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明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主要材料设备型号(技术参数)与质量要求等内容。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款支付可约定采用按比例或按形象进度节点约定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 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设计变更,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因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格变更的,应当履行市政府及财政部门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工程变更。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的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采用总价包干计价模式的,如需约定材料、人工费用的调整,招标时应当固定调差主要材料和具体的调整方法;招标后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变化需要对费用进行调整的,按照规定执行。总价包干项目结算审计时,仅对其是否满足招标(合同)要求、设计变更以及费用调整部分进行审计。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备案(含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办理,参照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等全流程行政审批手续办理指南及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实行“一站式窗口服务”,依职责做好审查及办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对条件成熟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试点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第二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置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技术、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含劳资)、设备和材料等现场管理岗位及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基坑、地下室、地上部分)、分子项、分单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送审,具体送审方式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图审查机构约定。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总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的法定质量责任。
工程设计或施工分包单位、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分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程已完成全部施工并符合竣工验收规定和合同约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期限,组织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各专业承包企业及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各分包单位依法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各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范围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类工程资料,协助建设单位建立项目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应工程档案资料,不得以各种理由扣留或拒不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档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及项目管理人员的信用监督管理,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对外公布各参建单位及项目管理人员信用信息。
第三十二条 各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城管执法(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形成定期会商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管、执法巡查、行政处罚力度,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施工单位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及项目实施均应当依法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可以整体或者分阶段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市直园区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增设工程总承包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实施工程总承包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同时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有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总承包管理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遂宁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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