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教〔2018〕29号)、《关于开展幼儿园分类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19〕13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聊教体字〔2019〕39号)、《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聊发改成本〔2020〕4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东昌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四区”)幼儿园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二、保教费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
1.城区:省级示范性幼儿园600元/生.月,省一类幼儿园500元/生.月,省二类幼儿园420元/生.月,省三类幼儿园370元/生.月。
2.乡镇村:省级示范性幼儿园260元/生.月,省一类幼儿园230元/生.月,省二类幼儿园200元/生.月,省三类幼儿园180元/生.月。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聊教体字〔2019〕39号)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不高于同级同类公办园收费标准的2倍。
(三)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根据幼儿园办园成本和办园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四区”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为:城区1200元/生·月、乡镇村500元/生·月,下浮不限。
(四)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幼儿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办园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市场需求等合理制定保教费标准。幼儿园应当与儿童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调整保教费标准的,应当在广泛征求家长意见的基础上,经园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后,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以上收费标准自202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2021学年仍执行原标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不包括为在园儿童提供伙食、校车等服务有关的费用,伙食费、校车服务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自主定价,据实收取。
(二)以上收费标准自202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2021学年,即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仍执行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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