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当前,我市现行户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乡人口自由流动、合理配置。为促进全市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实现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构建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6号)精神以及市委主要领导对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指示要求和批示精神,迫切需要制定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为深入推进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供行动指南。
二、决策依据
2020年12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6号),要求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居民凡在城镇居住或就业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自主选择落户,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可在原籍或就业创业地落户。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经常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
三、出台目的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现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构建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四、重要举措及相关名词解释
(一)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对有意愿在我市城镇居住、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和本市户籍人员,全面取消城镇落户迁入条件限制,实行以群众申请为主、本人及其近亲属按户口迁入途径分类登记的迁入政策。
1、人才落户。具有全日制普通中专(含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毕业学历)及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学历型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技能等级的技术技能型人员、《德州市人才分类目录》中所列各类人才,均可按人才落户途径在城镇落户。
人才落户取消了适用对象为《德州市人才分类目录》中各类人才的限制,全面放开人才落户适用对象范围,上述人员凭相关学历证明、技术技能凭证,或相关认定部门出具的认定凭证等,可按人才落户途径在我市城镇落户。
2、就业落户。在我市城镇就业(调动和录聘用、务工经商、创业等)人员,均可按就业落户途径在城镇落户。
在我市城镇就业人员,包括调动和录聘用、务工经商、创业等人员,凭相关就业确认材料等,可按就业落户途径在我市城镇落户。
3、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在我市城镇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或近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供其居住的人员,可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途径在城镇落户。有使用权住房的,参照本款执行。
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放宽合法稳定住所落户范围,由原来自有房屋放宽至近亲属房屋,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投靠落户。我市成年城镇户籍人员可按投靠落户途径申请近亲属在城镇落户。近亲属范围扩大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投靠落户放宽城镇“三投靠”落户范围,由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子女、父母“三投靠”范围扩大到近亲属投靠,近亲属投靠是指由原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离婚、丧偶)子女投靠父母扩大至:夫妻投靠落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子女(不限婚姻状况)投靠父母落户、兄弟姐妹之间投靠(被投靠人为成年)落户;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落户。
5、健全完善城镇社区(单位)集体户制度。符合落户条件但无固定住所的人员户口可通过社区(单位)集体户“兜底”登记。户口登记在社区(单位)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可依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6、畅通城镇落户渠道。落户城镇人员可按迁入途径及原因自主申请,按照自有房屋、近亲属房屋、单位集体户、租赁房屋、人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等顺序落户。
(二)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
1、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落户。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本人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可在其原籍申请落户;本人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可在就业创业地乡镇(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
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的,在原籍有宅基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可在原籍落户,无宅基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在就业创业地乡镇(社区)集体户落户。
2、进城落户人员回农村落户。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经常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
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经常居住的,有宅基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可在原籍农村落户。
(三)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优化完善居住证制度。建立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健全与居住证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权益和公共服务。
2、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强化产业就业支撑,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税费减免等优惠扶持政策。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将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入学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教育体系,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逐步满足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入学需要。
4、加强城市规划建设。重点抓好“城乡七大工程建设”(城乡路网工程、水网工程、绿网工程、气网工程、供热工程、智能网络工程、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全面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宜居水平。
(四)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全面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引导基层组织逐步弱化和剥离户籍上的附加利益,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登记脱钩。支持、引导、鼓励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相关权益。
五、联 系 人:户政处 范静 王蕾
联系电话:2292119 229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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