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什么要禁止虚拟货币“挖矿”,将电力投向实体经济,是出于工业生产产值的考虑,也是出于保证供应链、产业链正常运转,防止缺电导致就业形势下滑的考虑。
随着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以比特币、以太币等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在互联网平台热炒,部分地方建设了一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部分“挖矿”项目打着发展区块链等高新技术的旗号,甚至假冒云计算、数据中心等名义来逃避监管。
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是区块链金融领域的重要应用,但依托区块链底层技术,具有匿名性、无准入门槛、无合法资金来源审查等特点。日前,国家发改委修改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在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中增加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至此,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被正式纳入淘汰类产业。
禁止理由一: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扰乱正常金融秩序
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明确指出,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科技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邓建鹏说,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是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系统,需要网络节点运行、维护,将每一特定时间的交易信息打包上链,从而获得系统发行的虚拟货币作为奖励。
而运行这些网络节点的个人或机构被业界称为“矿工”,这些计算节点则被称为“矿机”。“矿工”通过购买专用计算机设备竞争交易信息记录上链的权力,并向整个区块链系统播报,这种过程和行为俗称为“挖矿”。
2021年9月,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将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邓建鹏说,虚拟货币没有锚定现实社会的资产,其价格涨跌与投资者的共识、未来预期和情绪密切相关。因此,虚拟货币价格的暴涨暴跌往往是常态。虚拟货币交易所多为境外法人实体,远离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特别是一些市值较小的币种极易受到庄家操控,使不明真相的大量散户成为庄家、大户与交易平台联合收割的“韭菜”。自2021年上半年以来,国内已发生若干起因从事高倍数虚拟货币期货交易而倾家荡产的极端风险事件。
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扰乱我国正常金融秩序,催生违法犯罪活动,并成为洗钱、逃税、恐怖融资和跨境资金转移的通道。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二级巡视员孔长青说,2021年,公安等部门针对虚拟货币洗钱新通道,破获相关案件259起,收缴虚拟货币价值110亿余元。
禁止理由二:“挖矿”活动能耗和碳排放强度高
由于大量民间资本进入“挖矿”领域,使得原本可服务于实体经济或其他数字经济的资本大量流失。此外,“挖矿”活动能耗和碳排放强度高,对我国实现能耗双控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带来较大影响,也加大了部分地区电力安全保供的压力。
虚拟货币“挖矿”的能源消耗有多大?2021年,内蒙古、青海、云南等地纷纷排查并关停非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比如在2021年前9个月,内蒙古清理关停了45个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理论上可每年节电65.8亿千瓦时,相当于节约200万吨标准煤。去年10月,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网站发布工作动态表示,在全面排查该省虚拟货币“挖矿”行为过程中,监测发现开展虚拟货币活动的矿池出口流量每秒达136.77兆,参与“挖矿”的互联网IP地址总数达4502个,耗能26万度/天。云南省能源局在去年12月披露了云南省中小水电站向比特币“挖矿”非法供电实现“清零”。据初步测算,云南中小水电向比特币“挖矿”非法供电“清零”后,全年可节约电量20亿千瓦时。
为提高算力,成千上万台“挖矿”的“矿机”集聚一起,形成超大规模的“矿池”,大量依赖火力发电的“矿池”造成巨大的碳排放以及空气污染。2021年4月,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的学者发表了《中国比特币区块链运行的碳排放量与可持续性的政策评估》。该论文指出,我国的“矿工”曾占比特币网络算力的75%以上。若没有政策干预,我国比特币区块链的年能耗预计将在2024年达到峰值296.59太瓦时(1太瓦时等于1万亿瓦时),将会产生1.305亿吨碳排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说,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国民经济发展稳定器。禁止虚拟货币“挖矿”,将电力投向实体经济,是出于工业生产产值的考虑,也是出于保证供应链、产业链正常运转,防止缺电导致就业形势下滑的考虑。“从这个角度看,禁止虚拟货币‘挖矿’保证工业用电,是正确且必要的。”盘和林说。
措施:做好全链条治理工作,严防“死灰复燃”
虚拟货币以及“挖矿”活动影响我国金融和电力保供的安全,监管部门也连续出台政策进行打击和限制。到2021年底,我国虚拟货币“挖矿”的大型矿场已基本清零。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将持续做好虚拟货币“挖矿”全链条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严防“死灰复燃”。
《通知》为加大力度彻底清理虚拟货币“挖矿”与交易活动提出了纲领和完善的处理办法。其中包括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实行差别电价,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或提供金融服务,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限期淘汰等。
随后,海南省发改委决定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80元,同时不允许虚拟币“挖矿”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从体制机制建设来看,对“挖矿”活动的防范体系也越来越立体。根据《通知》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清查工商登记、电力部门监测异常用电、电信部门核查“挖矿”网络流量、银行部门监测异常资金流动情况、网信部门推动交易所等衍生机构整改退市等,通过建章立制,多部门协调配合,合力打击虚拟数字货币“挖矿”和交易,解决以往的假数据中心、假出海、假交易等问题,挤压虚拟货币的生存空间。
“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要从源头抓起,认清‘挖矿’出现的国际背景、巨大隐患和现实危害,提醒居民远离‘挖矿’活动。”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副院长、产业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向清说,把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纳入淘汰类产业,对有序推进科技进步,优化产业结构,稳定金融秩序,推动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
什么是虚拟货币“挖矿”?它的产生背景是什么?
邓建鹏:简单来说,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是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系统,需要网络节点运行、维护,将每一特定时间的交易信息打包上链,从而获得系统发行的虚拟货币作为奖励。
虚拟货币系统利用人的自利性(获取虚拟货币作为经济激励)实现利他(运维系统、提升系统安全)。运行这些网络节点的个人或机构被业界俗称为“矿工”,这些计算节点是“矿机”。“矿工”通过购买专用计算机设备竞争交易信息记录上链的权力,并向整个区块链系统播报,俗称为“挖矿”。
一段时间以来,“挖矿”产业大热,有何推动因素?
邓建鹏:2019年以来,比特币等一些虚拟货币价格大涨,“挖矿”成为有利可图甚至可以说暴利的行业。受财富效应吸引,“挖矿”产业受到部分资本竞相追逐,一些企业打着发展区块链等高新技术旗号,纷纷布局虚拟货币“挖矿”业务。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推进招商引资工作,也给予了这些“挖矿”企业财税、电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020年下半年以来,因为产量减半效应,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市场价格快速上涨。与此同时,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业界称“DeFi”)推出各种声称具有高收益的“流动性挖矿”;出于对美联储因疫情原因增发天量美元引发美元贬值的担忧,欧美一些投资机构重仓主流虚拟货币;境外个别知名人士为特定虚拟货币“喊单”,这些因素共同助推了主流虚拟货币价格在2021年上半年进一步猛涨。这也引发国内不少“散户”迫不及待地跑步进场,金融风险高度聚集。
“挖矿”会产生哪些不利影响?问题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郭云高:虚拟货币“挖矿”属于高耗能产业,浪费电力资源,增加全社会能源消耗总量,进而导致碳排放不合理增加,与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背道而驰。“挖矿”也不符合我国产业发展方向,生产产值几乎没有价值,其产品兑换、交易环节的金融风险隐患也很大,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于游走在违法犯罪边缘。
总的来说,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存在与发展无益于社会经济发展,其无序盲目扩张给推动节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和高质量发展带来严重不利影响。
我国加大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力度,监管持续升级,有何现实意义?“挖矿”正式被纳入淘汰类产业,意味着什么?
邓建鹏: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正式被纳入淘汰类产业,意味着我国进一步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政策,减少碳排放。这一方面有益于减少投机炒作,另一方面也有益于减少无金融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人被“割韭菜”的风险,维护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
郭云高:虚拟货币“挖矿”被正式列为淘汰类产业,这将释放无效、有害产能挤占的大量电力资源,让高效有益产能获得相对充裕的用电保障,有利于降低缺电程度,缩小限电范围,并有效降低无效用能需求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也有利于促进储能等新型产业发展,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服务风电、光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大规模上网,实现低碳可再生能源大规模替代化石能源,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等具有重要意义。
整治虚拟货币“挖矿”与虚拟货币交易乱象,应注意哪些问题?工作着力点是什么?
邓建鹏:我认为当前有两大重点,一是清查国有单位等利用掌握的资源或其它便利条件直接或间接参与“挖矿”问题;二是虚拟货币成为一些洗钱和非法经济活动的支付工具,要严厉打击借虚拟货币交易进行洗钱、恐怖融资、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规制虚拟货币交易乱象的长效机制,应是未来政策制定的重点考虑方向。这其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厘清区块链领域的“清”与“浊”,严格依法打击违规违法行为;二是面对前沿科技与区块链产业的飞速发展,监管方式应具有前瞻性,对未来虚拟货币乱象的新形式提前作出预判,进而研究和部署有效的监管手段。
总的来说,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对地方政府而言,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仔细甄别各类企业的业务特性,从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的作用,对自然资源、社会环境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对企业而言,在投资布局时,也要考虑这项业务能否真正促进相关产业的革新,从而共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来源:科技日报记者 李 禾 中央纪委网站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