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活动,提升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绩效,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20〕30号,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现就2022年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编制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市直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省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及执行的通知》(鲁财采〔2020〕36号)有关要求,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规范填报采购品目、采购方式、代理机构、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等具体要素。
对具有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资格的预算单位,如有需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当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如服务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中追加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平台)”—“购买服务”模块中增加项目信息。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各预算单位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可按照本单位内控管理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活动。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无需备案《涉密采购备案表》;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畴的,按照竞争性评审或定向委托方式组织购买服务活动。
二、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采购活动开展前,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向不少于3个具有代表性的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并履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程序,确保采购需求依法合规、完整准确。采购需求应当随采购文件在采购公告中进行公开。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需求特点确定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定价方式、合同类型等。
三、严格采购进口产品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严格按照进口产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应当全部采购国产产品的,不得申请采购进口产品;对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充分论证说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和资产配置情况;对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不得排斥国内同类产品参与竞争。
四、合理划分项目标包
为确保采购需求得到充分满足,各预算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当合理划分标包,按照“一个标包对应一个供应商”的原则(含进口产品签订三方合同形式),形成合同标的与供应商的明确对应关系。预算单位在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含预采购计划)时,原则上“一标包一计划”,独立备案。
五、全面落实政策功能
各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积极落实支持节能环保、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贫困地区农产品等各项采购政策。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发挥部门主管和业务指导作用,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具体方案,确保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不得低于本部门全年政府采购预算的4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得低于70%。
六、规范涉密采购项目执行
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有关规定,严控涉密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范围。对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例如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等不属于涉密范围的,应当与涉密部分拆分,单独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涉密部分,仅编报部门预算,以《涉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形式备案采购计划。
七、加大部门集中采购力度
鼓励各部门、单位对具有通用性质的采购项目,统一汇总采购需求后,集中组织采购活动。
(一)中央主管部门有统一采购要求及已组织部门集中采购的,如预算单位确定参加,应在备案政府采购计划时,直接选择“上级部门集采”。
(二)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所属单位或本系统各级预算单位同类采购活动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汇总预算金额、规格配置等采购需求后,以“预采购”形式备案采购计划。其所属单位备案采购计划时,采购类型选择“本级部门集中采购”,采购方式按照具体采购活动确定的采购方式填报。
(三)跨部门组织的采购活动,由牵头单位汇总预算金额及规格配置等采购需求后,以“预采购”形式备案采购计划。其他预算单位备案采购计划时,采购类型选择“联合采购”,采购方式按照具体采购活动确定的采购方式填报。
(四)部门集中采购活动组织开展前,必须按照意向公开有关规定,由各预算单位提前发布采购意向公告。
八、有关要求
(一)细化采购品目。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及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时,应当按照采购品目级次,逐条细化到最底层目录。对属于“其他XX”品目的,备案采购计划时,应当逐个明确具体采购内容,采购内容不清晰或者对应品目不准确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将不予备案;备案采购合同时,如未明确具体采购品目,将无法实现采购结果(资产)自动入库管理。
(二)明确预算编制时间。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在预算编制“一上”阶段随部门、单位预算建议一并编报,最晚于“二上”阶段随部门、单位预算草案一并提交。市人代会审议通过2022年省级预算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对采购品目、采购方式、代理机构、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预算要素进行调整的,需在市人代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审议通过的部门、单位预算进行更新调整,并提交省财政厅确认。
(三)公开采购意向。采购项目确定后,各预算单位即可发布采购意向公告,确保采购意向公开时间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采购意向公告发布后,采购项目有所调整的,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四)增设电子反拍。网上商城“超市采购”模式中增加电子反拍功能,各预算单位对单次采购预算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通过竞价或电子反拍形式确定供应商;低于30万元的,可通过直购、竞价、电子反拍形式确定供应商。
菏泽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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