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涉企停工停产停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解读:《涉企停工停产停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 政策解读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涉企停工停产停业案件办理程序

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涉企停工停产停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22年第2党委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120

涉企停工停产停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涉企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和处罚案件的办理程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元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涉企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的通知》(广府法组〔202113号)、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范围内对企业实施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和处罚的案件办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对企业实施停工停产停业,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出责令停止施工或停工停业整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行政措施,对存储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企业作出停工停业整治行政措施,对餐饮服务企业作出责令停业整治行政措施

第三条 对企业实施停工行政措施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 由市城管执法支队片区大队制作《案件情况报告》《实施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审批表》并附证据材料,经市城管执法支队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执法监督科。

2. 执法监督科2工作日内对拟采取停止施工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同意采取停止施工措施的,报分管市城管执法支队的局领导审核。

3. 经分管市城管执法支队的局领导审核同意,市城管执法支队片区大队填写《涉企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报批表》并附《案件情况报告》和证据材料报局主要领导审核。

4. 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市城管执法支队办公室将《涉企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报批表》《案件情况报告》和证据材料报市政府审定。

5. 市政府审定同意采取停止施工措施的,市城管执法支队片区大队应当在2工作日内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并送达涉案企业,同时监督涉案企业停止施工。

第四条 对企业拟作出停工(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 市城管执法支队片区大队制作《实施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审批表》和案件材料报市城管执法支队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执法监督科。

2. 法监督科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1)本机关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3)定性是否准确

4)适用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正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5)程序是否合法等。

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提交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审理。

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审理同意作出停工(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由片区大队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被处罚企业。

4. 被处罚企业提出听证申请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

5. 处罚企业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经过听证决定予以维持原处罚意见的,报局主要领导审同意,提请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 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同意作出停工(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由承办大队制作《涉企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报批表》经局主要领导审签后,由市城管执法支队办公室将《涉企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报批表》报市政府审定

7. 经市政府审定同意作出停工停产停业的,案件承办大队应当2个工作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相关规定送达被处罚企业。

市政府审定不同意作出停工停产停业决定的,承办案件的片区大队应当重新提出处罚意见并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相关程序办理。

8.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处罚决定监督被处罚企业于15日内执行。

第五条 紧急突发情况需要对企业采取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的,由市城管执法支队片区大队提出,经市城管执法支队负责人核实分管市城管执法支队的局领导审核同意并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市城管执法支队负责组织实施。

作出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后24小时内,市城管执法支队填写《涉企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报批表》附案件情况报告、证据材料报局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不同意实施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的,由市城管执法支队片区大队在接到不实施决定2时内通知企业解除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

未经报批擅自对企业实施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附件:1.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涉企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审批表

2. 涉企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审批表

附件1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实施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审批表

企业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报批类型

停工 停产 停业

案件情况

法律、政策依据

案件承办人意见

执法人员:(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案件承办

大队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城管执法支队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执法监督科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分管市城管执法支队局领导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涉企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审批表

企业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报批类型

停工 停产 停业

报批事由

法律、政策依据

部门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政府

分管领导意见

市政府

主要领导意见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部门留存一份、市委市政府办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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