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26 900937 证券简称:华电能源 华电B股 编号:临2022-001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公司2021年业绩预计亏损约30亿元。
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公司业绩预计亏损约30.20亿元。
3. 2021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约为-21亿元。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1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30亿元。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为-30.20亿元。
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约-21亿元。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07亿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1.61亿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60,235万元。
(二)每股收益:-0.56元。
三、本期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
一是本期因煤价持续大幅上涨,供应紧张,燃料成本同比增支约11亿元;二是公司主要参股单位金山股份本期利润下降,影响公司投资收益同比下降约4亿元;三是本期发电量同比下降减利约3亿元。
四、风险提示
公司目前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公司本次预计业绩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测算,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21年年报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2日
证券代码:600726 900937 证券简称:华电能源 华电B股 编号:临2022-002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
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21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票退市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在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现就有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21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公司2021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二、若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在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三、公司2021年度业绩的具体数据将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期为2022年4月28日,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2日
证券代码:600726 900937 证券简称:华电能源华电B股 编号:临2022-003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及所属企业涉及诉讼和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及所属企业近期发生和有后续进展的重要诉讼、仲裁事项共5起,累计涉及金额约10024.8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无重大负面影响
公司及所属企业近期发生和有后续进展的重要诉讼、仲裁事项共5起,合计涉及金额约10024.8万元。现将有关诉讼案件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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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1、宏泰环保起诉瑶池公司
宏泰环保分别于2016年、2017年与瑶池公司签订《陕西华电瑶池发电有限公司#2号锅炉烟气脱硝协同除尘超低排放改造总承包(EPC)工程商务合同》及《陕西华电瑶池发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总承包(EPC)工程商务合同》。2021年6月21日,宏泰环保因上述合同项下尾款支付问题向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瑶池公司支付上述合同项下剩余合同价款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共计1192万元。
2021年8月6日,宏泰环保收到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的传票,该案于2021年9月8日开庭审理,判决书于 2021 年10月25日送达至宏泰环保。判决支持了宏泰环保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如下:一是瑶池公司向宏泰环保支付工程款260万元,并以26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中长期)贷款利率4.75%/年支付利息;二是瑶池公司向宏泰环保支付工程款121万元,并以12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2019年12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支付利息;三是瑶池公司向宏泰环保支付工程款403万元,并以40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中长期)贷款利率4.75%/年支付利息;四是瑶池公司向宏泰环保支付工程款139万元,并以13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中长期)贷款利率4.75%/年支付利息。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瑶池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11月9日宏泰环保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2021)陕0482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260万元,并以26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中长期)贷款利率4.75%/年支付利息;2、撤销(2021)陕0482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533万元,并以53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中长期)贷款利率4.75%/年支付利息。目前二审尚未开庭。
2、徐铁志、黑龙江天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本公司
2019年1月13日,公司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讼被告为徐铁志和黑龙江天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7月15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全部支持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提起上诉后,因未缴纳上诉费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上述诉讼详情,详见公司2019年1月18日和2019年12月31日公告。
2021年8月2日,公司接到法院通知,徐铁志、黑龙江天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已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11月15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徐铁志、黑龙江天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3、牡二电厂起诉佳日公司
2021年11月3日,牡二电厂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因热费纠纷起诉佳日公司,涉及金额4,771万元,详见2021年11月10日公告。牡二电厂于2022年1月10日收到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佳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牡二电厂热费、水费及违约金共计4319万元,驳回牡二电厂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焦作轩大起诉宏泰环保
2019年5月焦作轩大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宏泰环保,重一审于2020年11月23日开庭审理,2021年4月16日宏泰环保收到判决通知,判决驳回焦作轩大的全部诉讼请求,详见2020年2月25日和2021年4月20日公告。2021年5月12日焦作轩大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为:判决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各项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22年1月6日,由于焦作轩大未按照法院要求缴纳上诉费用,导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受理上诉请求。经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核实,重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5、工程公司起诉博深公司
2019年3月,博深公司起诉工程公司支付合同价款986万元。工程公司因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详见公司2020年2月25日、2020年12月12日和2021年8月28日公告。2021年10月20日工程公司接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 01 民终4398号民事判决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民初517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案件1二审和案件5重审尚未开庭,对公司影响尚不确定。案件2、案件3和案件4目前未对公司利润造成影响。公司会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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