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坚持法治思维,有效衔接补充细化上位法。严格遵守新行政处罚法和新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细化上位法有关规定,补充设定生产经营企业有关权利义务。
坚持严管严罚与维护市场主体活力并重。坚持以人为本,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同时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
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广泛征求省有关部门、单位,十六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政府,相关立法研究服务基地、立法联系点以及部分人大代表、立法顾问的意见建议,并通过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畅通政企沟通机制,征求了山东省企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征求山东黄金集团、山东高速集团、山东能源集团、中国重汽集团等66家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的意见。
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为契机,提高调研精准度。将立法调研与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两法两条例”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有机结合,深入企业生产一线查找问题,充分吸收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成果,提高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据介绍,《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条例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强调政府、监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突出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二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明确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的具体范围;三是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规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对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价、风险等级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等内容进行补充细化;四是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对常驻协作单位管理职责,强化安全审查和经常性检查。
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是对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巡查约谈、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进行补充细化;二是强调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明确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三是明确规定监督检查不得干预正常生产经营和作业活动;明确可以适当减少安全生产检查频次的情形。
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一是规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事故应急救援、提级调查等内容;二是突出强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细化、量化报告时间,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必须一小时内报告;特殊情况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报告;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应当30分钟内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三是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调查组的组成、调查报告结论、违法犯罪线索转送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
严管严罚,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在与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不抵触的前提下,从严设置法律责任。即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问题作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加大了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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