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公通[2022]1号枣庄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枣政办字[2021]65号文件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枣庄市公安局文件

枣公通〔2022〕1 号


枣庄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

枣政办字〔2021〕65号文件进一步深化

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分(市)局、市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字〔2021〕65号,以下简称《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重大意义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部署,是新时代完善要素市场化的重要内容,有助于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促进我市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有助于推进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各分(市)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发挥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作用,抓住机遇、主动作为,认真组织传达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有力有序推进贯彻实施工作。
    二、准确把握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概念
    (一)关于“经常居住地”的认定。“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医院治病的除外)。连续居住包括已经连续居住或预期连续居住。认定依据包括证明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材料,或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录(聘)用手续、个人承诺等预期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材料。
    (二)关于“近亲属”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亲属关系材料”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明、结婚证明、独生子女证明、居民户口簿等法定证件或材料,公证机构的公证书,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司法文书和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鉴定意见或者鉴定结论,以及记载并能够准确体现近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其他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明材料。
    (三)关于“投靠落户”的认定。办理投靠落户均须征得投靠方与被投靠方的同意,被投靠人不是户主的,还须征得户主同意。迁往城镇的,申请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随迁落户;迁往农村的,申请人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可随迁落户。
    (四)关于告知承诺和免予提供证件材料的认定。依托电子证照库,通过数据共享实现在线核查的法定证照类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通过枣庄市公安局AI警务中心数据共享可实现在线查询的证照类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信息、不动产权证明、婚姻状况、出生医学证明、殡葬信息等。
   三、全面规范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业务办理
    (一)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1.购房落户。在城镇拥有合法产权房屋或近亲属拥有合法产权房屋供其居住的,可办理居住落户。申请材料包括: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限近亲属提供房屋供其居住落户); 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2.近亲属投靠落户。城镇居民的近亲属可申请投靠落户,投靠人近亲属可自愿选择随迁。申请材料包括: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被投靠人同意落户承诺书; 个人实际居住承诺书; 近亲属关系材料; 派出所调查材料; 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3.租房落户。租赁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住房、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或公租房,可申请办理租房落户。在我市实际租房居住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无法取得房屋权利人同意落户的,可登记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申请材料包括: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限落户租赁房屋); 个人实际居住承诺书; 派出所调查材料; 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4.就业落户。凡已在我市城镇就业(录聘用、务工经商、创业等)人员,可选择落户就业地或居住地社区集体户。本市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落户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申请材料包括: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或职工社会保险参保信息(限城镇就业人员); 在枣无合法产权房屋或稳定职业承诺书(需写明就业地详址,限本市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随迁 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5.人才落户。大中专(技工)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可在居住地或拟就业地人才集体户落户。驻枣普通大中专(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或相关证明,可在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落户。非驻枣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优秀农民工和乡村振兴、社会工作、经营管理、专业技能等各领域人才,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人才相关证明,可在居住地、拟就业地人才集体户或近亲属家庭户落户。以上人员近亲属凭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可办理随迁落户。
    6.集体户登记。设立集体户的单位所属人员,可落户单位集体户。因房屋拆迁、单位破产等原因造成的灭失地址或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地址落户人员在本市无自有房屋的,可落户社区集体户。集体户内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可依申请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二)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
    1.在农村实际居住人员落户
    (1)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可在原籍农村办理落户。申请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件(含在办证件);个人在农村实际居住承诺书;派出所调查材料;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2)2021年1月1日后市内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回原籍经常居住的,可在原籍农村办理落户。申请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2021年1月1日后从原籍农村迁出的有关材料(派出所核查);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2.高校毕业生和复退转军人落户
    (1)农村籍普通高校毕业生及复退转军人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在原籍或原籍所在乡镇集体户办理落户;农村籍复退转军人也可在入伍地集体户办理落户。申请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退役证件);户口从农村迁出或注销的相关材料(派出所核查);个人在农村实际居住承诺书;派出所实际居住调查材料;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2)在农村实际居住、就业创业6个月以上且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高校毕业生和复退转军人,凭以下材料在就业创业地乡镇集体户办理落户: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毕业证或退役证件;就业单位劳动合同(限与本村内注册企业签订),工商营业执照(限本村内自主创业);个人在农村实际居住承诺书;派出所实际居住调查材料;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3.支持农村建设创新创业人才落户
由组织部门选派或自主到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兼职任职的农业科研人员等,或对农村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提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并报市局备案后,可在就业创业地乡镇集体户办理落户。
    四、全力保障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落实落地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基础性、综合性和政策性强,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分(市)局要根据党委、政府统一部署,按照《意见》具体要求,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根。
    (二)认真组织培训。要以窗口工作人员为重点,迅速组织开展集中学习培训,统一工作标准,真正把政策规定、便民措施学好用好,提高政策解读能力和办事服务能力,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三)强化跟踪问效。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改革政策和保障措施,充分调动城乡居民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基层积极探索,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要加强跟踪评估和督导检查,全面掌握工作进展,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相关文件政策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枣庄市公安局                                                                     2022年1月18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