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1年9月9日印发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与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省市场监管局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办法》,选聘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监督员,拓宽知识产权保护监督渠道,推动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条,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监督员的工作聘期、资格条件、职责、解聘、权利等内容。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监督员,以兼职形式履行对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监督、建议、参谋等职责。社会监督员每届聘期三年,受聘期满自然解聘,在聘任期内有四项情形及书面申请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的,予以解聘并收回相关证书。社会监督员负责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带动和引导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监督知识产权守法情况,发现查找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线索,并通过12345投诉举报;参与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的专题调研、全省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工作,对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以及其他有利于提高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环境优化的工作。社会监督员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申请查阅市场监管部门有关制度、文件,了解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建立社会监督员定期沟通联络机制,对社会监督员发现的问题线索,实行24小时反馈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员业务培训,并为社会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保障社会监督员顺利履职。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