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一、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规定,农药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由专门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修订施行,第六十四条和六十五条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产生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满足《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部令》)中的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处置要求,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019年7月16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的《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贮存、运输、处置等按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不符合《部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要求,需要进行修订;《办法》没有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作出规定,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部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结合我省实际作出规定。

二、重点解决问题

(一)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实施有条件豁免管理。在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办法》明确,满足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相应条件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解决了处置难题,降低了运行成本。

(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资金从哪里来。《办法》明确,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丢弃在田间地头等处的农药包装废弃物,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处理费用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三)政府及职能部门抓什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同时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的调查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2条,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一)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遵守的原则。第一至第三条,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遵守的原则。《办法》指出,“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按照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以“谁使用谁收集、谁生产经营谁回收、专业机构处理、市场主体承担、公共财政补充”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办法》明确,“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二)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的责任。第四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的责任。《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根据本地实际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经费予以保障;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指导、服务等工作。”《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同时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的调查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处理”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农药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农药经营者上下游之间,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办法》规定,“丢弃在田间地头等处的农药包装废弃物,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布局建设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或委托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市场主体负责回收,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三)回收处理应具备的条件。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具体条件作出规定。对应收集、贮存、运输、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诸环节,分别列出是否符合《部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豁免条件,明确了回收处理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办法》明确,“进入确定的资源化利用单位进行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资源化利用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办法》明确,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置,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四)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对应主管部门、市场主体,逐条列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明确的法律责任。

(五)施行时间、有效期及对原《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施行的时间和有效期,明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法字〔20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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