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政策解读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211013日市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1127日起施行。

市政府规章《威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于20181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增加2个条款,对8个条款进行了部分修改。增加和修改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要求的建筑垃圾全程管理、分类处理、综合利用等内容进行明确、细化,并对机构改革后有关部门的职责与名称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一)扩大了监管事项范围。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此次修改将办法的适用范围调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建立了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为了贯彻落实这一制度要求,新办法增加了相关具体措施。规定,建筑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进厂(场)垃圾应当分类堆放,设置明显的分类堆放标志。并对违反建筑垃圾分类要求的行为,设置了相应行政处罚。

三)明确了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要求。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为此,新办法增加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相关要求。规定,建筑垃圾应优先采取资源化利用方式处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采取特许经营方式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特许经营企业。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提供了指引。

(四)对机构改革后有关部门的职责与名称进行了修改。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机构改革后部分部门的职责与名称进行了变更,需要在办法中作相应修改。我市实行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为避免误解和歧义,新办法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机构进行了技术处理,不作具体表述;将办法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城管执法”修改为“城市管理”,“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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