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为减少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相关规定,对我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进行划定

一、划定范围及禁用标准

郫都区全域禁止使用装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发动机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划定范围及排放标准相比20191028日发布《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中“郫筒、德源、红光、犀浦4个街道的行政区域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的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有所调整

、法律依据

(一)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技术手段对禁止区域进行实时监控。

3.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346)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二)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每台次五千元的罚款。

、实施时间

自《郫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公布之日起60日后施行。区域内的各机械使用人(单位)应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合理调整使用区域,确保禁止区内工程建设和企业生产不受影响。

  1. 注意事项

    郫都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须在“成都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微信小程序进行登记备案,经审核发放国Ⅲ及以上和电动标识码的机械允许进入本次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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