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盘活农村废弃、闲置、低效建设用地,推动城乡土地要素流动,严格耕地保护,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助推乡村振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现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新增耕地的有效途径。我市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已十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近年来,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农村土地资源利用、农村面貌改造、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农民收益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结合多年管理经验及土地权利人关注焦点,为进一步盘活农村建设用地资源,简政放权、优化程序,维护土地权利人权益,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研究,形成了《办法》。
二、《办法》具体内容解读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厘清指标审查与项目管理责任,在第四条中明确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和核定指标,项目的立项、验收管理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充分下发审查权力,简化管理程序,在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七条中明确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复垦条件,市局只对复垦指标做审查,将市级审查程序由原来的前期测绘审查、备案资料审查、竣工测绘审查、抽查确认优化为指标前期审查和指标核定审查,要求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开展指标核定初审与项目竣工验收,压缩复垦周期。
(二)充分维护土地权利人权益。考虑结合实际,针对原来规定未明确的情形进一步明确要求,在第六条中规定收回、收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明确可复垦,对国有建设用地复垦做了详细规定。尊重土地权利人意愿与知情权,在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三条中明确复垦由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相关单位收到申请时要告知申请人权利义务、复垦政策等内容。保障土地权利人利益,在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明确复垦实施前要签订协议,实施必须施工到位,扣减面积要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复垦公示面积与协议面积不一致的要土地权利人确认。
(三)衔接相关管理工作。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将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是土地权利人放弃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建设用地性质的行为,因此在十九条中规定印制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前要注销登记手续。按照权责义务对等的原则,在第二十一条中明确复垦土地权利人新建房屋占地,要扣减复垦指标。为保障国有建设用地复垦后土地管护利用良好,衔接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在第二十二调中明确原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权利人负责复垦后土地管护义务,规定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向农业农村部门、乡镇(街道)推送复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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