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深刻吸取“2020·6·13”沈海高速温岭大溪段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及“2019·10·14”无锡小吃店因不当使用液化石油气燃气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全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2020年9月22日,市政府专题召开研究加强全市液化石油气监管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并形成会议纪要,市政府安办(市应急局)负责牵头制定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两级配送方案,从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环节减少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配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应急局研究起草了《成都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两级配送实施方案》,对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进行了规范。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全文分为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任务分工及完成时间、保障措施,共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主要阐述工作目标。
第二部分是主要任务,共四个方面。一是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两级配送体系。主要明确阐述一、二级配送定义及适用区(市)县。二是实施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主要明确依托“智慧监管平台”实施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管理。三是规范配送人员管理。主要明确配送人员证照及人员管理规定的制定。四是规范配送车辆管理。主要明确一、二级配送车辆的相关要求。
第三部分是任务分工及完成时间,将工作任务细化成6项具体工作事项,明确了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间。
第四部分是保障措施,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照职责从强化配送保障、优化行政服务、加强舆论宣传、严查非法违法四个方面来保障液化石油气两级配送方案的实施。
三、方案解读
(一)关于一、二级配送的定义及适用情况。
一级配送适用于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气需求大、用气周期短、用户相对密集、道路通行条件良好,能够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从经营单位通过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直接配送至用户的区(市)县。
二级配送适用于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气需求相对较小、用气周期长、用户分布较为分散、道路通行条件差,难以实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直接配送至用户,需要设置部分供应站再由专业人员按用户需求及时配送至用户。二级配送地区因用户使用量小、道路通行能力有限,参照《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运输要求》(GB28644.1-2012)标准,可以将少量满足生活需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视为普通货物,在不能使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配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有路权的正三轮摩托车或电动三轮车来运输。另外,根据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其他省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经验,上述地区均使用有路权的正三轮摩托车或电动三轮车配送,因此,二级配送车辆使用有路权的正三轮摩托车或电动三轮车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是较为现实的选择,企业也愿意接受。
(二)关于在五城区及高新区实施一级配送的规定
由于五城区及高新区用户大多为液化石油气使用大户,一次性需求量大,且道路通行条件良好,适合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直接配送;此外,五城区及高新区人员密集,土地资源紧张,供应站选址困难,增设供应站将带来较大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根据《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其他区伸入G4201绕城高速公路外侧五百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实行摩托车限制通行,具体限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以及第三款“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一百五十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摩托车限行区域道路上通行”的规定,上述区域同样不满足二级配送所需正三轮摩托车或电动三轮车的条件,因此,在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实施一级配送完全符合城市交通运输安全需要和市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运输配送需求。
(三)关于其他区(市)县配送方式的规定
其他区(市)县具有用户分布相对分散、人口密集程度较小、供应站选址容易等特点,适合一、二级配送相结合的方式。利用增设或已设置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对于用气需求量大、用气周期短的用户(比如火锅店等餐饮商户)实行通过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将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至用户。对用户分散、用气周期长(一般1个半月至2月,甚至半年仅用1瓶气)及道路通行条件差的部分街道(镇)、村(社区)使用有路权的正三轮摩托车或电动三轮车从供应站配送至用户,因此,其他区(市)县实施一级、二级配送相结合的方式更符合现实市场需求。
(四)关于实名制销售的依据
“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建立健全用户档案”,符合《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者与用户双方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气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档案和配送业务查询系统”的规定。同时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可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防范不合格液化石油气产品和非法液化石油气钢瓶流入市场。另外,合理收集用户信息以及充分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的描述,也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一千零三十四、一千零三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的规定。
(五)关于配送人员管理的依据
“一、二级配送人员应经相关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配送人员统一着装、统一标识,是为了便于监管部门和用户辨识合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配送行为,但根据在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的规定,则由行业协会指导实施。
“一级配送人员须持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资格证照、押运员证”,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此使用正三轮摩托车或电动三轮车的配送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应与配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配送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规定。
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日常行为,指导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应制定《成都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管理规定》,强化配送人员日常管理。
(六)关于一级配送车辆管理规范的依据
一级配送车辆使用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实施运输,符合《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款“不得使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燃气”的规定。配送车辆应统一配置灭火器材、统一配置卫星定位系统、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参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的审验项目设定,便于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对配送车辆进行统一安全管理,便于监管部门和企业对配送车辆进行适时定位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规定,应统一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
(七)关于二级配送车辆(正三轮摩托车或电动三轮车)管理规范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定义,正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应纳入机动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应依法办理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配备有效灭火器”“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正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应依法办理机动车号牌,应统一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配置灭火器。
为充分保障正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性,参照其他省市配送经验以及我市新都区实践经验,配送车辆使用开放式箱体正三轮摩托车或电动三轮车安全性更好,也便于监管执法,同时防止瓶装液化石油气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倾倒,诱发燃气泄漏,配送车辆箱体围栏高度不低于气瓶高度的2/3;另外,从政府监管、企业管理和市民辨识、举报投诉的角度考虑,鼓励同一家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配送车辆统一车型、统一标识、统一颜色、统一编号,能够一定程度避免非法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经调研市属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需求以及借鉴上海市、杭州市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正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工作经验,核定“每辆配送车辆每次装载含瓶总重量不超过500公斤”。按照《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规定,燃气经营者只能运输配送本企业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另外,为确保使用正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运输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性,防止混存混放引发安全事故,要求配送车辆不得装载其他任何货物,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款“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的规定。
(八)关于任务分工
为确保瓶装燃气供应,由市经信局整合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燃气经营单位后,统计审核配送车辆需求,一方面满足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需求,另一方面保障城市交通运输安全。市公安交管局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按照《研究加强全市液化石油气监管工作会议纪要》(成府阅〔2020〕127号)(下文简称《纪要》)第三点要求,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的一级配送由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管局组织实施。
对应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一级配送,其他区(市)县一、二级配送所需车辆、配送点设置及配送人员、配送车辆的管理由各区(市)县燃气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鉴于瓶装液化石油气属于易燃易爆物质,二级配送供应站(配送点)布局选址涉及站(点)内外部门安全距离和建筑防火等级,由相关区(市)县燃气主管部门组织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属地镇(街道)联合实施。随着城市化进程和液化石油气标准规范安全条件的提高,现有部分液化石油气供应站(配送点)不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相关规定,新设立站(点)应按规定进行建设或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规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确保供应站(配送点)安全条件达标后,方可实施配送。
按照《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任务清单》以及《纪要》第五点要求,由市经信局制定《成都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管理规定》,明确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具体方法和操作步骤,指导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实施可以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防范非法液化石油气钢瓶流向市场。
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管局、市燃气协会和企业共同制定《成都市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管理规定》,规范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配送人员配送行为。
鉴于配送车辆、配送人员标识、编号规定的专业性,由市经信局指导燃气行业协会制定并发布。
按照《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任务清单》职责要求,一、二级配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由市交通局按照职责要求督促配送单位接入智慧监管平台;二级配送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由区(市)县燃气管理部门督促、指导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接入智慧监管平台。
(九)关于保障措施的依据
根据《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任务清单》、《纪要》要求以及“放管服”改革为统揽,明确市经信、交通、市场监管、应急、公安交管等部门和单位及燃气经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从强化配送保障、优化行政服务、加强舆论宣传、严查非法违法行为等四个方面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两级配送保障。因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非法违法行为涉及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多个环节,充分发挥各监管部门职责功能作用,由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市经信局指导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燃气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属地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组成的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违法行为组织机构,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经营行为,进一步净化全市液化石油气市场,确保瓶装液化石油气两级配送方案的有效实施。
(十)关于其他情况说明
目前,在五城区及高新区还设置有二级配送点16个,这些配送点均由现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设置,安全条件较差,待全市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整合后,这16个配送点由原经营单位自行撤销,由整合后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采用一级配送,满足用户用气需求。
五城区及高新区采用一、二级配送相结合的方式,又没有统一配送车辆、人员标识等,二级配送更是五花八门,既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也有自行车、三轮车、电瓶车等,给液化石油气非法经营、非法运输带来可乘之机,也给监管带来较大的困难。采用一级配送一方面规范了五城区及高新区液化石油气配送,另一方面,减轻了监管压力,也能最大限度打击液化石油气非法经营和非法运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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