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印发了《雅安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雅住建发〔2021〕135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维护房屋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及《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市住建局、市银保监分局于2019年联合印发了《雅安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现因《雅安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已到期,结合2年试行期间遇到的问题对《雅安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后出台了本《监管办法》。
二、主要内容
《监管办法》共十七条。
第一条明确了出台《监管办法》的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存量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
第二条明确了市、县(区)负责实施资金监管的部门机构。
第三条和第四条主要对存量房、存量房交易资金及存量房资金监管做出了解释。存量房是指通过购买、自建等途径取得相应权利证书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在《雅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交易价款;交易资金监管是指由买受方将交易资金交付给资金监管机构指定的银行监管,待交易双方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资金监管机构按照相关约定通过电子指令通知银行向出卖方转付被监管交易资金的行为。
第五条和第六条主要明确了交易监管机构负责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开设及监管系统建设相关工作。
第七条和第八条明确了适用免除交易资金监管的情形及办理流程。
第九条明确了交易资金监管的办理流程。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明确了终止交易及解除资金监管的情形及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明确了结算账户开户人应当为交易方本人。
第十三条明确了结算账户交易资金的归属情形。
第十四条明确了各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应和监管机构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说明了《监管办法》操作细则的制定原则。
第十六条说明各县区可参照本《监管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明确了《监管办法》的施行有效期。
附件为《自愿放弃存量房交易资金(部分资金)监管声明》
三、政策意义
(一)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了存量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障了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
(二)更加规范了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利益,促进了行业健康发展
联系人:张帆,联系电话:13508169777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