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二审裁定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会议决议效力纠纷,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或“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终19833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上诉人: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2020年7月22日,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受理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盛”)诉新潮能源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有关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后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交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1年10月,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5民初8986号,裁定驳回原告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3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
二、诉讼事实、理由、请求
(一)诉讼事实及理由
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20年5月6日发布《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原告金志昌盛起诉公司违反了股东大会法定程序和表决方式。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
2.判令撤销被告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一审裁定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5民初8986号,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进展情况
金志昌盛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终19833号,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本诉讼系公司会议决议效力纠纷,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将继续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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