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功能区)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济南市钢城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钢城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济南市钢城区区属一级企业,即济南市钢城区政府出资设立的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区属二级及以下企业简称“下属企业”。
第三条 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区政府授权,代表区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对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分布、变动、财务状况和营运情况等实施动态监测,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
第四条 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管资本和管人、管事相结合,促使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
第五条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统一起来,把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区属国有企业公司章程,明确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坚持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党组织前置研究原则,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
第六条 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强化权责对等,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运行效率。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七条 每年年初,企业应根据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当年度总体人员需求方案,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八条 高层管理人员的选任
(一)本办法所称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党委(组)成员(包括党委、党组书记及其他成员)、董事会成员(包括董事长及其他董事,职工董事除外)、监事会成员(包括监事会主席及其他监事,职工代表监事除外)和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及副总经理)。
(二)对于董事长、党委(组)书记、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董事(职工董事除外)、监事(职工代表监事除外)的选任,主要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由区委组织部提出推荐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相应程序委派任命。
(三)对于总经理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选任,采取组织选派和市场化选聘相结合、内部提拔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的方式,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相应程序任命或聘用。
第九条 企业要健全以聘任制、任期制和经营目标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契约化管理制度,并明确相应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合理界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履职待遇,实行市场化薪酬,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根据企业经营需要及岗位职责要求,建立健全培训机制,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经营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机制。
第十条 中层及以下人员的选任
中层及以下人员的招聘(引进),实行事前备案制度,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后予以公开发布。其中,中层管理人员的招聘(引进)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根据需要可委托企业或第三方机构负责,加强过程业务指导;中层以下工作人员的招聘(引进)由企业自行组织。
中层管理人员的选任,由总经理提名,经党委(党组)研究后,由董事会决定。下属企业总经理及以上人员的招聘或调整需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一条 招聘(引进)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引进)企业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企业的人事、财务、监督检查以及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企业具体负责组织招聘(引进)工作的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招聘(引进)公正的,应当回避。招聘(引进)人选确定后,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党内领导职务任期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执行,工会主席任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执行。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任期内年度考核及任期绩效考核均合格的可以留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备案;新提名的按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任免或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的薪酬管理实行核定制,根据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要求,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确定。企业应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建立符合国有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
推动企业深化全员绩效考核,按业绩贡献决定薪酬,实现各类人员薪酬与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四条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企业其他人员的薪酬待遇应与地区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十五条 严格企业人员出国(境)审批管理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制,规范内部审批流程,强调党委(党组)领导把关作用,从严管理出国(境)审批工作。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计划,须事先报区外事部门审批。因公出访人员由企业党委(党组)出具审查意见并书面征求区纪委监委意见后,向区委组织部备案。企业领导人员以及财务工作负责人、综合工作负责人等重要岗位人员的因私出国(境)申请,须报区委组织部批准;中层及下属企业负责人的申请须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其他人员的申请应由企业党委(党组)批准。
第十六条 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代表区财政局对区属国有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制定企业章程,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指导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改革。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代表出资人履行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代出资人履行职责外,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五)向区政府报告重大事项和履职情况,接受区政府监督考核,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及时向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报告以下事项:
(一)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或会议纪要。
(二)企业年度经营计划、总结及年度财务报告。
(三)企业年度薪酬分配方案。
(四)其它应报告事项。
第三章 融资、担保、投资
第十八条 不断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的融资行为,降低融资成本,优化债务结构,切实降低政府性债务风险。
第十九条 融资监管
(一)企业根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融资计划,经董事会决策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企业7月底前可对年度融资计划进行一次调整,政府性项目、紧急事项和特殊情况(事项)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经董事会决策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企业应对融资规模进行总量控制,理性、适度融资,与企业经营和发展相适应;应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控制融资风险;应按时将融资余额及还本付息明细按季度向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报备。
第二十条 担保管理
(一)区属国有企业的担保业务原则上限于区属国有企业之间进行融资担保,不对民营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企业的担保权限、担保程序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担保数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由企业根据经营情况与项目情况在尽职调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自主决策,并报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备案;数额在500-1000万元的,须报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批准;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企业与担保合作企业的互保要掌握总量平衡、动态平衡。要对被担保企业严格筛查,从严掌握,对被担保方的资产、信用、负债率等情况要及时跟踪掌握,积极防范区域性的担保风险。
第二十一条 投资监管
(一)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对照相关部门职责制定投资负面清单,拟定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决策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企业7月底前可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一次调整,政府性项目、创业投资企业项目、紧急事项和特殊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经董事会决策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必要时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评估或论证,报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并向区政府报告:1.投资额变化超过50%或者项目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调整的;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3.合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4.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三)企业投资活动应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我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企业应坚持审慎原则,严格履行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充分预估投资风险,做好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后评价。
(四)企业的重大投资必须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投资数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由区属国有企业自主决策,并将投资情况报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备案;投资保数额在500-1000万元的,须报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批准;投资数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管理
(一)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履行对企业的财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并建立健全财务评价体系,主要评估企业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推行会计委派制度,构建国有企业财务全息管理系统,引入财务报警机制。
(二)严禁与民营企业及个人企业进行资金拆借。
(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经企业董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四)企业应定期向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报送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收支明细及预决算报表。子企业纳入母企业合并报表。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
(一)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依法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购置、资产使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交易、绩效评价等进行监督。
(二)规范国有资产有偿转让行为。企业在转让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信息公开和第三方评估作用,委托符合规定且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转让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企业转让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转让的方式,涉及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确需在下属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企业审核批准。对于单宗或批次转让资产超过本企业资产总额的1%,或因出资人或债权人权益发生重大影响的资产的转让行为,在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基础上,经董事会决议后在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转让。
(三)建立无偿转让和对外捐赠报批机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股权)无偿转让和对外捐赠行为应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企业资产应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购,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企业资产的报废、报损、调拨、租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企业原则上每年对国有资产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如实反映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并将清产核资结果报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工程管理
(一)区属国有企业承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二)区属国有企业要妥善处理好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政府职能部门牵头的政府投资项目,在职能部门完成有关论证、立项、环评、土地、勘察、设计等前期手续后,企业根据项目指挥部或者职能部门的要求适时介入,自觉遵守有关建设程序,并接受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
(四)区属国有企业在上报下一年度需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投资计划前,应将包含项目概预算、资金来源等内容的可行性报告报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五)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批准的总投资和工期,合理安排分年度实施的建设内容和投资,做好项目建设计划编排和调整工作。项目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控制投资、进度和质量,做好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对项目建设实行进度节点管理,定期向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报送建设进展情况。
第五章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二十五条 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董事会要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经理层成员由董事会选聘,逐步推行外部董事制度。
第二十六条 积极稳妥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逐步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通道,实行经理层选任和管理机制,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畅通职业经理人市场化选聘通道,对经理层成员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健全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积极推行出资人专职监事委派制度,加强监事队伍建设,规范监事履职,有效发挥监事监督制衡作用。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并完善内部“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集体决策机制,规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先经过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党委(党组)会做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企业领导班子的监督,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领导班子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员组织生活会等制度。
第三十条 完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资本整体运营和监管、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等信息,有效保障社会公众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 完善区属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构建与外部审计相结合、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共同参与的审计监督体系,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对高层管理人员离任进行审计,开展针对企业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等专项审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按年度对区属国有企业组织审计。每年4月底前完成对区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的年度审计。
第三十二条 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实施目标化考核,以公历年为周期,每年年初由各业务指导部门提出考核目标任务,作为企业全年经营目标;每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由区综合考评服务中心牵头各业务职责部门对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工资兑现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为健全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制度,制定《济南市钢城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办法》《济南市钢城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
第七章 加强党的领导
第三十四条 明确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推进企业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三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强化党组织在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中的责任,支持董事会依法合规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推动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与党组织领导班子适度交叉任职。
第三十六条 正确处理企业党委(党组)与企业“三会一层”的关系,完善企业党委(党组)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程序和途径,对关系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党组织应事先研究,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按法定程序决策。
第三十七条 企业党组织要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治党责任,狠抓作风建设,打造过硬队伍,提升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力。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不断健全企业各级党的组织,保证每名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班子其他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其它未尽事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金融企业等特殊行业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基金投资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国有参股公司管理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期2年,由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钢城政办发〔2017〕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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